加TransUnion錯報個人信用 法庭判賠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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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編譯報導)卡爾加里44歲居民納莫(Mirza Nammo)為和朋友合夥開卡車生意,到皇家銀行申請小生意貸款,但第二天被告知沒有批准,原因是根據加拿大民間信用評級機構之一的TransUnion of Canada公司的調查,他信用不良,朋友信用也不足以證明有足夠資金能夠償還貸款。
  
不久他發現,TransUnion提供給RBC的數據,來自一個催債機構,而且提供的信息是另一名28歲數男子的信息,生日也不同,也從來沒在自己所在地址居住過。
  
但該催債公司稱從來沒有向任何機構提供納莫的相關信息,儘管如此,TransUnion卻沒有儘快更正錯誤。納莫遂將此事上訴到法院。
  
最近聯邦法官鄭恩(Russel Zinn)裁決,因TransUnion將他人錯誤信用歷史提供給銀行,導致當事人貸款申請被銀行拒絕,判處TransUnion為納莫賠償5,000損 失費,另外,還判給他1000元法律訴訟費,這也是本國首起違反聯邦隱私法案《個人信息保護與電子文件法》所判處的損失費。
  
鄭恩表示,儘管傳遞錯誤信用數據不等於脫衣搜身,但也將一個人的信用狀況赤裸裸地展現在信息接受一方,也和脫衣搜身一樣,侵犯個體隱私,導致當事人尷尬和受到羞辱,當然此事不像脫衣搜身那樣嚴重,所以判處比較溫和的損害賠償。
  
同時,他還指出,TransUnion在法庭辯論中指責納莫本人,極具冒犯性。作出這一損害賠償,也是為了洗清當事人,同時警告他人不要犯同樣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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