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參院就反國外行賄法舉行聽證

標籤:

【大紀元12月1日訊】(美國之音2010年 11月 30日報導)美國有法律明文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 不過在國會的一個聽證上, 參議員對法律的執行情況提出疑問。

美國國會參議院司法小組委員會星期二(11月30號)舉行聽證,探討美國的反國外行賄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執行情況。

聽證會由民主黨參議員斯貝克特( Arlen Specter )主持。

他說:“今天我們舉行這個聽證是因為大約一個月前有六家石油天然氣公司同意支付兩億3千6百萬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罰金。”

這六家公司(Transocean Inc. Tidewater Marine, Pride International Inc, Noble Corporation, Shell Nigeria Exploration, Global Santa Fe Corporation)違反美國1977年通過的反國外行賄法,向安哥拉、巴西、俄羅斯等國家官員行賄,試圖繞過當地的法規而進口石油設備。

美國的反國外行賄法禁止在美國註冊的公司和個人為商業利益向外國官員行賄。

這項法律通過的歷史背景是197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4百多家公司承認向外國政府官員,政界人士或政黨行賄金額超過3億美元。

參加星期一聽證的司法部副助理部長格雷格.安德里斯(Greg Andres)表示,調查和起訴跨國行賄是司法部的重要任務:

他說:“過去兩年我們針對企業和公司主管而辦理的案件大幅度增加。我們實施的刑事處罰金額超過了反國外行賄法實行以來的任何時期。”

不過,長期以來一直關注執法問題的斯貝克特參議員認為最有效的方法不是罰款:

“我相信這類案件最有效的方法是判刑。罰款會增加商業運作的成本,最後要由股民來支付,而刑事責任應該由個人來付。”

美國被認為《經合組織反賄賂公約》(Anti-Bribery Convention)國家中調查起訴外國行賄案件最多的國家。

有議員關心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由於美國的嚴格法律是否會導致美國公司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美國如何保證為美國公司創造公平競爭機會?

司法部副助理部長安德里斯說:

“有人認為執行反國外行賄法對美國公司不利。我們不同意這種看法。國外行賄不可能對商業有利。”

安德里斯說,遵守法律符合商業利益,美國打擊國際行賄正是為了創造平等競爭機會。

另外他指出近兩年美國起訴的公司有一半是外國公司。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美參院決議紀念傳奇議員史蒂文斯
美參院多數黨領袖反清真寺計畫
美參院通過法案  300億貸款助小企業
美參院青睞美俄武器控制條約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