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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猥褻無刑責 但可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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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26日電)高市 1名男子酒醉,隨機打電話給不認識女子,並以言語猥褻,檢方以男子行為屬於行政罰,做出不起訴;但桃園縣府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罰男子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桃園檢方指出,胡姓男子7月間,酒醉過後隨機撥打電話給不認識的女子,只要聽到女子聲音後,以極度猥褻的言語,描述與對方發生親密關係的模擬情境,並獲得滿足。被害女子接到精神變態的電話後,當場掛斷,不料男子過了幾分鐘後又多次騷擾。

檢方指出,女子依對方發話號碼,向警方報案。警方認為男子損害被害女子人格,並影響正常生活,已涉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函送檢方偵辦。

檢方受理全案時,認定男子猥褻女子的電話並不屬於公開場合,只有2人彼此聽聞,並不適用公然侮辱罪嫌。至於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檢察官表示,除非涉及「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才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則都屬於行政罰法的範圍,因此不起訴男子。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表示,男子行為並非無法可管,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全案將由各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處理。檢方雖不起訴男子,但他的行徑仍可被處以新台幣1萬到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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