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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押匯案2主角 無緣受惠冤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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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9日電)現行法律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遭羈押者,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大法官會議今天宣告違憲。這次聲請釋憲者中,有2人正是喧騰一時的第一銀行押匯案主角,只不過他們無法受惠。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的第670號釋憲案,當初共有4名釋憲聲請人,其中柯芳澤、張國隆正是30多年前轟動一時的「第一銀行押匯案」的主角。

民國67年底,當時第一銀行發生美金880萬元的詐騙案,多名行員被依圖利罪起訴,包含當時一銀主管柯芳澤、張國隆;隔年2月28日,柯、張即被認定犯嫌重大遭羈押,2人這一押,分別被關了925天、1500天。

全案歷經台灣高等法院12次更審,官司打了近26年,直到94年底才判決無罪定讞,2人擺脫官司後,已年近七旬,人生青壯歲月幾乎全消磨在漫長司法程序,2人因而聲請冤獄賠償。但冤賠法庭以2人經辦押匯作業有重大瑕疵,就算無罪定讞,當初也是自身重大過失致被羈押,駁回2人的冤賠聲請定讞。

釋憲案另2聲請人,1人是94年被控掏空案遭羈押298天的前泰晹集團財務長黃耀南,他也是獲判無罪定讞聲請冤賠遭駁,理由是他違反證券交易法犯嫌重大,遭羈押乃因自身不當行為所致。另1人則是民國65年間不假離營被當逃亡的軍官陳彥豪,被押399天,法官也是認定他未依規定休假,屬不當行為,不予賠償。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冤賠法相關條文雖被認定違憲,但假使冤賠案件在修法完成前,已按法定程序駁回定讞者,無法適用新規定。

也就是說,這次聲請釋憲的4人,雖成功獲得大法官會議認同,宣告原法條違憲,但因本身的冤賠案已判決定讞,聲請釋憲的結果僅能「嘉惠後人」,他們自身均無法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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