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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2日訊】所謂“合則聚,不合則散”,離婚在如今應該說是個正常的現像了,但是在六安市,一對夫婦因為夫妻關繫名存實亡,丈夫要求離婚,女方竟然提出,丈夫必須兌現其在結婚前所說的一番情話,否則就不同意離婚。
江淮晨報報道:這對夫婦是在1997年3月通過別人介紹認識的,其後兩人相愛了,花前月下之際,難免說一些山盟海誓的情話。1997年下半年,兩人訂婚前,為了表示自己的矢志不移,丈夫請來證人,當面與妻子立了一份“訂婚協議書”,協議書上寫明:“雙方共同於1997年同意訂婚,男方同意婚後在其所有的六安市(一套)上下四間的樓房定居。訂婚後,不管任何一方提出不同意,財產歸另一方。”
1998年農歷正月,兩人舉行了婚禮,後又補辦了結婚證。起初,小兩口魚水情深,相親相愛,日子過得倒也挺滋潤,但是後來,因為生活所需,丈夫不得不常年出外打工,既照顧不了家庭,又無法與妻子廝守,兩人因此發生矛盾,並不斷升級。最終,兩人的感情出現裂縫,夫妻關繫名存實亡。今年6月,丈夫提出離婚,妻子就在這時拿出了那張“訂婚協議書”,指出因為不是她提出離婚的,因此丈夫要兌現“財產歸另一方”即歸她所有的承諾,並要求丈夫給其經濟幫助費30000元。
審理此案的六安市裕安區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並要求丈夫給付妻子經濟幫助費10000元,但並不支持妻子關於兌現訂婚協議的要求,理由是“訂婚協議書”約定的財產與《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財產有悖,這份訂婚協議書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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