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二一退學案應尊重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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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12日訊】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日電)多位法學學者今天在一場座談會中,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世新大學因學生學業成績有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將他退學是違憲案發表看法,多數傾向應尊重大學自治,並指判決不應以憲法為無限上綱,應從法律層面討論解決問題。

中國國民黨「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憲政法制組」下午舉行「從憲政法理談大學自治之極限」座談會,由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新民主持,曾任大法官的政大法律系教授楊興齡、基金會教育文化組副召集人趙麗雲、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陳顯武、台北大學法學系副教授陳愛娥、律師黃國鐘、輔大法律系教授吳志光等參與座談。

陳新民引言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各大學以校規規定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達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學分須退學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有受教育的基本權利,認為這一項校規應失效,被退學的世新大學學生應回復其學籍,不同於一般單純的民刑事訴訟個案,而是具有制度性與理念性爭議的重大價值。

他分析說,高等行政法院以保障學生就學權為出發點,以憲法第二十二條的概括法源作為抗拒大學自治的法律依據,若這一判決廣獲各行政法院支持,過去一年近萬名被退學的學生將紛紛提起復學的行政訴訟,我國大學教學品質將瀕臨崩潰。

他引述大法官第四百五十號釋憲文,明白提及國家對大學的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其訂定也應符合大學自治原則,因此大學自治不是由立法者所創設賦予,反而應是立法者必須尊重大學自主權利,儘量少讓國家機關來行使監督及其他干涉的權力。

前大法官楊與齡指這一判決從純司法角度看可能有問題,不太妥當,而且學校要上訴。他認為維持原判的機會不多,大學應在法律範圍內自治或法律應對大學自治原則退讓並予尊重?這些一時之間是講不清的。

他認為,法律監督權太大會使學校自治權成空,學校自治尤其要在程序上與正義上維繫,並做合理規範使學校不能為所欲為,例如學校有監督學生學業的職責,程序上則應有申訴管道救濟。

趙麗雲以其在政府教育行政體系二十六年的經驗指出,受教權不是人民基本權利,否則人民可因考不上大學要求國家賠償,入學考試與篩選學生也將涉及侵權。

她認為,基於平等原則與程序正義,學校以學業不及格將學生退學是合理的,若以操行將學生退學則不當。此外,司法不宜介入大學退學制度,否則會成為無限上綱,也將毀了大學自治。

律師黃國鐘推崇這一判決,原因是具改革意義,但也認為世新大學與學生關係是私人契約,不應用法律處分,建議學生向學校爭取可回去上課及使用一切受教資源,學校也不能開除學生學籍。

輔大教授吳志光也對私校自主權受到制約持保留態度。他指出,在大學都有學生選擇權後,在某種程度上應給學校在什麼條件下退學的更大自主空間。

陳顯武肯定「二一退學制」,認為退學制度應由學校自主決定。事實上很多學生願意到這樣的大學念書,認為這是比較嚴謹的學校。

陳愛娥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從行政法看,討論還不明朗,判決依據的法律保留原則,所謂學生有受教權,直接從憲法第二十二條推導出來有困難。學生受教權應無憲法保障權力的問題,也不是學生受教權沒有保障,理由是人民權力不只從憲法來,也可從法律來。

她說,例如學生符合大學法規定取得就學權力,依學位授予法修業及格授予學位,但法律沒有禁止在不符不及格規定下學校可積極採取行動使學生離校,因此,陳愛娥認為這應在大學法層次討論比較對。

她認為,討論不應有無限上綱,否則就是討論的怠惰,事實上,法律保留與大學自治之間不可分,可以在大學自治範圍內不受法律約束並兼顧地方團體自治權做廣泛授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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