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言論自由與「煽動顛覆政權」

郭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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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2日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共同綱領》和四部憲法都有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但五十多年中沒有一天實行言論自由。中國官方認為,發表「反革命言論」就是「反革命宣傳煽動」。凡是不合官方意志的演說、文章、大字報,都被說成是「反革命言論」,可以定罪判刑。反對政府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政府代表國家但不等於國家,即使現存政府垮台也並非國家喪失主權。批評政府、批評政黨不是反對政府、反對政黨。一個政權如果害怕被言論所顛覆,可見它已是虛弱不堪。一個如此虛弱不堪的政權,也就沒有存在的理由了。

表達思想必須通過言論,思想自由只有通過言論自由才能實現。一七八九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最早宣佈言論自由為平等的人權:「無拘束地表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利權之一,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一七九一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國會不得制定這方面的法律,行政當局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就屬非法。請注意,這裡的表述是「不得剝奪」,不是正面的規定,而是反面的規定,表明美國開國時期創制者們思慮的深刻性。這意味著,承認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天然利權,固已有之,不需要政府作什麼規定,只要不去剝奪,自然而然就實現了。言論自由也是一種消極自由,不要求政府做什麼,只要求政府不做什麼。實現言論自由的保障在於限制政府權力。

言論自由是權利不是義務

為什麼要實行言論自由?理由很簡單,言論自由是做人的基本利權;不能說出自己想說的一切,就不是一個有尊嚴的人。對實行言論自由的理由作過分的論證,適得其反。有人認為各種不同的意見中可能存在正確的成分,發表出來對別人有用。即使是錯誤的意見,可以在討論中促成正確意見的發展,實行民主,發表出來對社會有利。言論自由當然會產生好的效果,但它的根本出發點不在於言論是否對別人有用或是否對社會有利,而是表達本人的思想,為實現自我、表現自我之所需。以對別人有用、對社會有利作為理由,恰恰是為反對言論自由的人們提供論據:因為某些言論被認為對別人無用甚至有害、對社會不利甚至危險,所以必須限制、制止、禁止。你看毛澤東,他說:「我們採取放的方針,因為這是有利於我們國家鞏固和文化發展的方針。」什麼是「放」?「放,就是放手讓大家講意見,使人敢於講話,敢於批評,敢於爭論」。(註1)讓大家講意見是因為對「國家鞏固和文化發展」有利;一旦他認為(僅僅是他認為)對「國家鞏固和文化發展」不利,立即不讓大家講意見,「放」就轉變為「收」。講意見是每個人的利權,國家和社會不得剝奪;要求講意見對國家和社會有利,這就變成了義務。

反對別人的言論自由的人,並不反對自己的言論自由。專制主義、法西斯主義、極權主義是扼殺言論自由的,但鼓吹專制主義、法西斯主義、極權主義的言論卻是完全自由的。按本人的需要,人人都應當享有言論自由。實行言論自由的障礙在於別人和外界的反對。反對的理由,無非是以別人的態度、以外界的評價為根據。表面上,不是一概地反對言論自由,只是限制某些言論的發表;實際上,只要限制某些言論的發表,也就葬送了全部言論自由。這種反對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要實行言論自由的問題,可以轉換為:為什麼不應當反對、打擊、取消別人的言論自由?因為任何人都不反對自己的言論自由。既然自己需要以言論來自由表達思想,與自己同樣的人也有同樣的需要。反對、打擊、取消別人的言論自由,就是損害別人的尊嚴;損害別人的尊嚴,也就失卻自己為人的尊嚴。

言論自由的兩個規定

行使言論自由可以運用各種手段,包括書寫工具、報紙、雜誌、書籍、電台、電視台、電腦網路等等。如果沒有這些手段,張開嘴巴講話就是行使言論自由。任何人,終其一生,隨時隨地,都有必要和可能行使言論自由;反之,沒有言論自由,任何人,終其一生,隨時隨地,都會感到莫大的痛苦。

究竟什麼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概念本身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

第一,言論自由只適用於言論。言語(包括口頭的和書面的),通俗地說,就是講話和寫作,並非都是言論。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一個判例中提出的著名論斷,說:言論自由不會保護一個在劇場裡謊叫「著火了」因而引起大家恐慌的人。(註2)在劇場裡謊叫「著火了」,導致秩序大亂,甚至擠傷、擠死了人,這是行為的後果。這個人要對這種後果負責。他張開嘴巴講話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別人發出資訊(根據虛假的事實),影響、推動別人採取行為。希特勒手下的將軍,許多人並沒有親手殺人,為什麼把他們送上紐倫堡法庭進行審判?因為他們口頭發佈命令、書面簽署文件都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開動戰爭機器,推動別人去殺人。動口的將軍比動手的士兵罪行更為嚴重。用講話和寫作來表達自己的思想,是言論;用講話和寫作來影響、推動別人採取行為,就不是言論,而是具有社會後果的行為的一部分。是言論,屬於言論自由;是行為,不屬於言論自由。

第二,言論自由適用於一切言論。只要是言論,不管什麼樣的言論,都是自由的。不能說只有正確言論、革命言論、高尚言論可以自由發表,不正確言論、不革命言論、不高尚言論同樣可以自由發表。只要在言論領域劃出一個禁區,不是有部分言論自由,而是全部言論自由立即消失。官方機構、主流社會認可的言論,本來就沒有不自由的問題;官方機構、主流社會不認可的言論能否發表,才是言論自由的實質所在。

劃清思想和行為的界限

對自由是需要限制的,對言論自由是否需要限制?言論自由已經是一種有限制的自由,「言論」就是對自由的限制,僅僅規定為言論方面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自由。如果一定要談論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能針對言論的內容,只能規定言論的邊界。也就是說,不應當限制什麼樣的言論能自由發表、什麼樣的言論不能自由發表,只應當限制什麼是言論、什麼不是言論。在限定的作為言論的範圍內,不論什麼樣的內容都可以自由發表。具有自由主義傳統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校園裡,有一處象徵言論自由的標誌。在一塊大理石上刻了一個巨大的圓圈,圓圈裡面寫著:THIS SOIL AND THE AIR SPACE EXTENDING ABOVE IT SHOULD NOT BE A PART OF ANY NATION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ANY ENTITY’S JURISDICTION。(這片土地以及在它之上延伸的空間不應該是任何國家的一部分,也不屬於任何機構管轄。)這是對言論自由極好的形象化的解釋。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在於為言論劃定一個圓圈,在圓圈之外不屬於言論自由的領域,在圓圈之內言論自由不再有任何的限制,不受任何權力的干預。言論自由的空間不是屬於任何國家,而是屬於人。更進一步說,言論自由的界限在於區分思想和行為;思想的表達是屬於言論自由,行為的資訊不屬於言論自由。而在表達思想的界限內不應再設置界限。

區分語言的兩種功能

劃清思想和行為的界限,又必須區分語言的兩種功能。在人類生活中,語言既有表達功能,又有交往功能。張開嘴巴講話可以是言論問題,也可以是行為問題;利用語言表達思想的言論與利用語言進行交往的行為,不能混為一談。例如,有人以不實之詞吹噓自己,這是表達思想,雖然表達了不健康的思想,還是屬於言論的範圍,吹牛不犯法。有人以不實之詞從別人那裡得到利益,這是欺詐。有人以不實之詞對別人設置圈套,這是誣陷。欺詐和誣陷雖然也是通過講話或寫作來進行的,那不是言論,而是發出行為的資訊,造成的結果導致對他人的危害,就構成違法犯罪。雖說都是不實之詞,一種是自我表現,一種是作用於他人;前者是言論,後者是行為。中國政府和為它服務的官方法學家,認為「言論可以構成違法犯罪」。(註3)他們的手法就是混淆語言的兩種功能,將講話等同於言論,把利用語言發出資訊進行交往的行為也列入了言論,因而「言論」可以構成違法犯罪。當「言論可以構成違法犯罪」的命題確立後,就十分方便地對不同政見以言治罪。

談論言論自由走向言論不自由

古典專制是根本不講言論自由的。現代專制卻不妨大談言論自由,而是通過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問題來扼殺言論自由。蘇聯、東歐變革以前,世界上二十八個一黨專權(包括共產黨和非共產黨)的國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憲法都寫上了有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等的漂亮詞句,但不準備實行之。一方面,說明言論自由的普遍價值吸引人心,無法抗拒;另一方面,也說明憲法上規定了言論自由並不等於公民在事實上享有言論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共同綱領》和四部憲法都有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但五十多年中沒有一天實行了言論自由。以言論抓「胡風反革命集團」,以言論戴「右派分子」帽子,以言論判「惡毒攻擊」罪,以言論打「反革命」,以言論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言獲罪而受懲罰、掉腦袋的,何可勝數?在歷次運動中,形成高壓氣團,強迫表態,人人過關,人民非但沒有講話的自由,甚至也沒有不講話的自由。

為什麼憲法上規定的言論自由不能實行?因為對言論自由流行一種官方解釋。從毛澤東時代到鄧小平時代再到江澤民時代,總是強調「言論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相對的」是什麼意思?據說,不是一切言論都能自由發表,有害言論就不能發表,發表了就要給予制裁。談論言論自由,玩弄相對和絕對的辯證法詞句,結果是論證言論不自由。

(未完待續)

註:
(1)《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第四一四、四一五頁。
(2)Schenck v. United States, 249 U.S. 47. 39s. ct. 247, 63L. Ed.470(1919)。
(3)我在《政治問題是可以討論的》(《人民日報》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一文中指出:不能因反革命言論動手抓人。不料,冒犯了鄧小平、彭真、胡喬木等大人物。我因鼓吹言論自由而被剝奪了言論自由。在反對我的意見時,確立了一個命題:言論可以構成違法犯罪(以前是只做不說)。鄧小平在一九八○年一月十六日(見《目前的形勢和任務》,《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二一八、二三六頁)、胡喬木在一九八○年二月六日(見《在新聞學會成立大會上的講話》,《新聞戰線》一九八○年第四期)對我的觀點進行嚴厲批判。隨後官方法學家紛紛應聲跟進:「散佈某種特定的言論乃是犯罪行為」(高銘暄《談談反革命罪中的言論和行為問題》,《人民日報》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觸犯刑律的言論,……應追究刑事責任」(薑立《言論自由必須依法實現》,《人民日報》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言論,就必然要受到社會主義法律的制裁」(陳為典、周新銘《社會主義法律不給反革命言論以自由》,《北京日報》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論觸犯了刑律,就構成犯罪」(朱商《關於言論能不能構成犯罪的問題》,《人民日報》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云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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