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8日訊】制定于1938年、至今依然生效的法國新聞記者職業道德章程在最后有這樣一條格言式的規定:“不要將自己(記者)的角色混同于一個警察(Doesnotconfusehisroleapoliceman’s)。”這值得很好玩味。
近來記者暗訪有點熱。
有的記者通過暗訪揭露了社會的嚴重陰暗面,确實是冒了風險做了好事,南方日報出版社出了一本《偷拍實錄》,記錄了中央電視台記者在暗訪中偷拍偷錄那些違法犯罪行徑的過程,讀了令人感動。
但是暗訪并不是百無禁忌的,不是什么地方什么事記者都可以去暗訪的。最近看到有家報紙登了一組記者暗訪發廊賣淫、舞廳吸毒等“發臭”的現場報道。
其中一位記者暗訪發廊:洗完了頭,洗頭妹單刀直入問:“要不要敲背”(“敲背”即“買歡”),在談妥价錢以后記者就跟她离開洗頭房走了300米到另一處樓上,只見坐著三個彪形大漢在打牌,他們走進一個房間去做事,她二話不說坐到那張床上就脫衣服,此時記者們為脫身而事先約定的BP机響了,記者說要去回電話,于是才得以“安全撤离”。
我為這位記者捏了一把汗:要是BP机慢了半拍會怎么樣?要是“洗頭妹”以特快的速度脫光了衣服拖住你不放又怎么辦?假如這根本就是個圈套:那三個彪形大漢在緊要關頭闖進來說你調戲良家女子又怎么辦?
在有的國家,警察辦案有一個策略叫做誘惑偵查,就是做一個圈套誘惑嫌疑人鑽進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然后人贓俱獲。對這种做法,目前存在很大爭議。因為警察的職責就是防止和減少犯罪,現在卻去誘惑別人犯罪,甚至自己也參与犯罪,雖然是假的,但在客觀上總是增加了犯罪,這合适嗎?這里不討論警察的偵查策略,但是可以明确地說,記者無權采取這种暗訪策略,因為記者不是警察。記者不享有警察的特權從而也不可能得到警察享有的特殊保護。記者為了暗訪賣淫、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竟去假扮嫖客、購毒者,客觀上就是參与了性交易或毒品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即使沒有真正實施,那么以后查起來,算是中止呢還是未遂?什么地方規定記者有豁免法律責任的特權呢?
這就涉及如何看待記者的采訪權的問題。有人提出采訪權的“權”應是權力之權,而不是權利之權,主張采訪權應當是類同于國家机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權力。按照這個觀點,有人就主張記者有權實行強制性采訪,要求規定對于記者的調查采訪,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得拒絕、抵制、隱瞞”。但是這在實際上是做不到的,即使作了規定別人就是不告訴你,你也拿他沒有辦法。于是有些記者在暗訪的名義下,實施著姑且稱之為“偵查式采訪”的做法。而記者如果擁有采取強制手段或秘密手段從公民那里取得資料的權力,那确實就同警察沒有多少區別了。
當然,像記者假扮嫖客之類的“偵查式采訪”還是很個別的。但是我以為即使從個案看來是成功的、積极的“偵查式采訪”,也應當嚴格控制數量。記者和警察的社會角色是很不一樣的。警察擁有強制或秘密獲取資料的權力是履行管理社會的職責的需要,而且從范圍到程序都要受到嚴格的限制,他取得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辦案,因而是封閉的,可以把公民因此可能遭受的損害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記者不是社會的管理者,不擁有管理者的權力,同時也不承擔管理者的義務,他取得資料的目的就是為了把它公開,因而記者采取類似警察手段進行采訪的后果就是撤銷了公民的任何防線。人們在對一些陰暗現象的曝光拍手稱快之際,一旦聯想到這些身藏偷拍偷錄器材的記者笑容滿面地接近自己時將何以自處,畏懼之心勢必油然而生。所以即使一些偷拍偷錄的新聞效果良好,如果在媒介上出現過多,也有可能使公民失去私密感和安全感,這种潛在的影響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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