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1日訊】北京市政府今天向社會公布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此規定從4月起在全市逐漸推廣實施。這是北京首次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對原有的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建立起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包括中央和國務院在京各机關、事業單位及各類城鎮企業職工,個体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也納入新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旨在根据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一個以基本醫療保障為基礎的包括大病醫療互助制度、企業補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等內容的社會醫療保障体系。這個社會醫療保障体系所需的資金,主要通過設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是經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核定的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构成。個人帳戶除個人繳費的2%外,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划入個人帳戶,其余的為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划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考慮到不同年齡的人患病机率不同,具体划分比例按不滿35周歲、35周歲至45周歲、45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退休人員、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五個檔次,老年人多划,年輕人少划。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和尿毒症血液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腎移植后服抗排异藥的門診費用,起付標准為130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5万元。個人帳戶歸個人所有,支付一般門診、急診的醫療費和按規定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和繼承。為了引導參保者患常見病盡量在基層、社區醫院治療,北京基本醫療保險還明确規定了不同等級醫院的統籌基金和個人支付醫療費的支付辦法,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比例為97%,最低為80%,個人負擔部分最高為20%,最低為3%。
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主要是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資金。資金由用人單位繳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人每月3元繳納,政府再給予适當補貼,用于支付門診大額醫療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一年內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可再支付門診、急診醫療費用2万元。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年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和尿毒症血液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腎移植后服抗排异藥等特殊病种的門診醫療費,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但一年內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最高限額為10万元。
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后,离休干部、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