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11-11”搶劫銀行案6名主犯今天上午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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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訊】南昌“11-11”搶劫銀行案6名主犯今天上午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新華社報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1月11日下午2時許,南昌市無業人員華敏、胡光華、鄭國維、羅堅攜帶兩支獵槍,以租車為名,攔停一輛桑塔納出租車。車開至南昌縣某地偏僻地帶,他們將出租車司机勒死并移尸車尾廂內,然后,由羅堅駕車接上攜帶作案工具的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龍峰杰、吳招軍。下午6時20分左右,華敏等6人駕車到達作案現場南昌市農業銀行洪城大市場分理處。在進行窺探确認有巨額現金后,6名犯罪嫌疑人戴上面罩、手套開始作案。其中4人持已上膛的五連發獵槍、匕首、塑料仿真槍衝入營業大廳;另兩人一人身背炸藥,一人手持自制手槍在進門處把守。華敏持獵槍大叫“打劫”并開槍打死兩名在現場的儲戶后,胡光華用槍威逼營業員打開通往營業間的鐵門。6人共搶得人民幣50万元。作案后,6名犯罪嫌疑人駕車逃离現場。

經過南昌市公安机關近兩個月的全力偵查,這6名犯罪嫌疑人在1月15日全部落网,這起震惊全國的惡性案件告破。公安机關查明這是一個6名成員都有前科的犯罪團伙。

2月26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1.11”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華敏、胡光華、鄭國維、龍峰杰不服,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据确鑿、充分,使用法律准确,量刑适當,駁回上訴。

今天上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簽發的命令,將6名罪犯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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