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8日訊】福州少女林巧英「冤獄案」昨續在區域法院審訊,林巧英接受盤問時,辯方資深大律師披露,入境處曾拘查一名經本港前往美國的福州女子,但她同樣手持「林巧英」的綠卡、回美証及學生証,甚至連報稱的美國地址也与林巧英一樣。辯方直指林巧英從事「生意交易」,因此該名女子才獲得有關証件,但林巧英堅持對事件不知情。
苹果日報報導, 雖然數名曾作供的証人均力指林巧英不懂說英語,不過,林巧英昨在庭上首度「開腔」,以英語說出自己在美國曾居住過的地址。可惜,連主審法官也听不懂她是否說英語,結果要麻煩辯方資深大律師向她澄清,才确定她真的說英語。
母以難民身分居美
林巧英開始接受次被告的資深大律師蘇朗年盤問,大律師指稱,林巧英的母親在大陸遭受迫害,以難民身分移居美國,開設酒樓。其后,林巧英才跟隨父親、姊姊及兄長一起往美國与母親團聚。林巧英卻聲稱,當年年紀尚輕,對事件不清楚。
林巧英表示,在美國的寓所及經營的酒樓多次遭爆竊,于九六年二月發生在酒樓的一次,整家人的護照也失掉,相信包括她的綠卡。
資深大律師在庭上向林巧英示展了一張回美証及一張學生証,林巧英同意該等証件寫她的名字「林巧英」,但相片并非她本人。大律師向林巧英指出,于九九年五月八日,福州女子林敏芳抵達本港,打算前往美國,當時正是持這些「林巧英」的回美証、學生証及綠卡,連報稱的地址也跟她一樣。
林巧英被大律師追問下未能作出任何解釋,只謂對事件不知情。然而,大律師指出,林敏芳得到這些証件,唯一途徑就是從林巧英本人,直指林巧英從事「生意交易」,故將証件交予林敏芳。林巧英對辯方以上的指稱,均一概否認。
次被告王建鶯(四十四歲,兼職番譯員)及第三被告黃翠琴(二十七歲,入境事務助理員),同被控意圖破坏司法公正,案件今天續審。
案件編號:DCCC836/2000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