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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砍柴的《上海司法当局要有回避杨案的理智和气度》,感觉就一个:上海警方应该让异地审判杨佳,否则就是心虚,就是有鬼,就是不和谐。好大的一顶帽子啊!!!
从“据说是散布谣言的郏某”、“真的发生了一些冲突”、“一两个基层警察成功绑架了整个上海乃至全国的警察”、“为基层执法人员背黑锅”等一系列怀疑的、质问的乃至是定性的话语,得出上海警方自己办理杨佳案就是“无益于警察队伍建设、无益于反思此案进一步文明执法”的结论。即使这个结论还是要上海警方来反思原来“不文明”的执法。砍柴的全文出发点就是基于对上海警方的不信任,又怎么可能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
那么用同样的道理,上海警方既然没错,上海司法部门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的来侦查、公诉、审判该案?看看国内、海外的袭警判例:2003年的美国阿拉巴马杀警案,3名警察殉职,最终阿拉巴马法院于2005年8月判处凶手死刑;2006年10月的北京门头沟杀警案,2007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凶手张心磊死刑。杨佳杀警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整个犯罪事实和犯罪经过我想作为法律记者的砍柴也没有什么异议,既然上海司法部门具有管辖权,为什么不能名正言顺的来审理?!如果杨佳不满判决结果,可以上诉嘛。
我觉得作为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来说,杨佳袭警案并不难断,也不算什么情节复杂。但现在就是一些人,穿着“和谐”的虎皮,打着“维权”的大旗,顶着“正义”的帽子,带着“怀疑”的眼镜,拎着“监督”的棍子,看着无辜亡者的鲜血,还要吼着良知。杀害无辜者的,绝对成不了英雄,利用无辜者的,也绝对不可能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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