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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銀波:台灣——中國的自由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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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政客的真實猙獰面目與今日台灣何以致此之道 00台灣人民2008總統選舉,只能在爛芋仔和臭蕃薯中選擇嗎? 沒錯!兩害相權,取其輕。 這是「民主法治」的最下策,也是讓台灣「人民尊嚴得到世人認同」的最大傷害。 只是台灣人民對「貪賄無罪!」真的可以無所謂嗎?真的無可奈何嗎? 貪賄是民主的最大阻礙呢!為什麼? 貪賄本質上會經由以下三件「政府貪賄的實質做為」而破壞「民主法治」的成果。 一.政府開錢,就會想要留一些在自己口袋裡。 二.政府用人,就不會舉賢無私,唯材是任。 三.政府做事,就不會客觀的通盤考量大局。 以台灣為主體的思考模式,是要讓台灣人民經由「民主法治」,享有最高的民主福利。 如果民主台灣的「民主法治」被中國超越時,也就到了台灣「回歸統一中國」的時候。 以目前中國的「民主法治」要超越台灣的「民主法治」,是還需中國人民和中國領導人奮鬥一陣子。而不能是讓台灣(民主列車倒頭走)來「等待統一中國」。 以台灣人民為主體的思考模式,讓台灣(民主列車),繼續向前行的目的,是要讓台灣人民經由「民主法治」,享有比中國人民更高的民主福利----1.人民較自由、2.人民所得較高、3.人民尊嚴得到世人認同。 01在台灣,人民所追求的是2>1和1+2=3,「2.人民所得較高」是台灣人民歷經各色各樣政府不變的追求,是台灣人民可以容忍各色各樣政府的原因,生活無虞其實也是人類社會原始的最先目標。 為了「2.人民所得較高」犧牲「1.人民較自由」則是台灣人民歷經各色各樣政府体認出來普羅事遍的想法。只有充分享受过生活無虞的人才會說「不自由毋寧死」,在台灣充分享受过生活無虞的人雖然越來越多,畢竟是少數。大多數人只能勉強維持食衣住行的基本需求,受「政府貪賄的實質做為」傷害最大的正是這大多數人。 在台灣,自從阿輝伯仔為台灣人民,開創「總統民選」,這麼個民主大路之後,有那麼一陣子,1+2=3,「3.人民尊嚴得到世人認同」在1996~2000這一段時間注意到這一點的人心裏應該一清二楚的感受到。只可惜好景不常,因「政府貪賄的實質做為」使得國民黨分裂,進而失去執政黨的地位,更進而怪罪魁禍首是阿輝伯仔。 2000~2004台灣在是非顛倒的情況持續之下,國民黨連如何作為一個稱職的在野黨都談不上,加上民進黨執政毫無政治妥協的認知,政策錯誤頻頻,2004-2008更把「政府貪賄的實質做為」發揮到明目張膽的境界,「3.人民尊嚴得到世人認同」也就慢慢降低成3<1+2。 02中國領導人看清了123這個道理,本諸3>2>1,善用大國優勢,埋頭苦幹搞好經濟,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民富國強辦奧運!踏著華爾滋,朝向「民主法治」慢慢前行。在「3.人民尊嚴得到世人認同」這一項已然有領先台灣的優勢。 再來就是「2.人民所得較高」這一項,中國領導人如果繼續目前的「改革開放」,以全國之力投注民生經濟建設,不必20年,「2.人民所得較高」就有可能超越台灣的優勢。 至於「1.人民較自由」這一項,中國人民在生活水平提升的過程,自然會有所要求,8964的天安門就是民主自由要求的失敗事例,只是中國領導人肯定會出個像李登輝能作心靈改革的領導,「還政於民」,畢竟少數人掌握大部份權利與財富是不能被世人認同,好像也不符共產本義。領導人的心靈改革,這是說不準要多久的,也許這一任領導人,也許下一任領導人。 中國不為統一而統一,才會推出一國兩制,自然而務實。把墓木已拱的中華民國所在地的「民主法治」台灣,當作是好樣兒的兄弟(好傢伙),帶出去國際炫耀一番,給台灣面子,也給中國裡子,是中國領導人應有的作為。兄弟各自努力,患難相扶持,天下大勢,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分分合合對人民而言,不外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中國123都大於台灣123時,台灣就沒有必要堅持以台灣為主體的思考模式。 03台灣人民2008總統選舉,真的只能在爛芋仔和臭蕃薯中選擇嗎? 除了兩害相權取其輕,難道不能有兩利相衡取其重的選擇嗎? 兩利相衡取其重的選擇,只需要就地取材,把無實際效益的公投改為務實的公投立法! 一.改公投立法第一案 為:「總統罷免或解職時,應由人民公投定有無罪?公投定有罪,檢查官須起訴,法官須作有罪判決。公投定無罪,檢查官得起訴,法官得依法判決。」 立法本意:總統為國家領導人,自應負責帶領國家走上富強團結之路,若不然,把政府當為私器,人民宜保有「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 二.改公投立法第二案 為:「民選一級主管官,包括總統、縣、市、鄉、鎮長,犯貪污罪,處唯一死刑。」 立法本意:民選實為民主之最大利多,把最大利多做到斷頭,必須科以刑法之最重的處罰。 三.20080520公投立法第三案 為:「基於中華民國台灣已經達到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刑法之死刑,不得以剝奪犯人生命之執行方式為之,宜以無期徒刑暨另訂死刑犯執行法條為之。」 立法本意:犯人已然受公權力之拘束,公權力即不得殺人。 1j4 1996年李登輝能作心靈改革,為台灣人民,開創「總統民選」,這麼個民主大路之後,阿輝伯仔說:「心靈改革」不知...。其實阿輝伯仔是知道民主的義無反顧,而不詳民主的民氣可用。助他擊破那一幫高層台灣政府貪腐的共犯結構的正就是民氣。在民氣消失時就應舉賢無私,唯材是任。而知人善任是阿輝伯仔最缺乏的能力,政府不能光靠自己一個人在那裡走撞,撞到裡外不是人。會給您點破老宋仔有異心的人,您還不知要學劉備三訪求孔明? 依俗緣教「數位電路」時,有「布林代數」一章,其中介紹「弟莫跟定律」,緣為讓學生容易記得定律公式,便道:「弟莫跟與得莫可拉擕差不多,領導一人帶頭造反,等於人民一個一個的全都造反,這其間的差異只有人與人連繫的方式不同。弟莫跟公式是這麼個寫........。得莫可拉擕是領導一人帶頭造反好呢?還是人民一個一個的全都造反好呢?........。造反失敗死領導一人好呢?還是死一大堆人民好呢?」這段話沒學「數位電路」的人可能要費點工夫才能搞懂。依俗緣聞中國領導人是工科出身,特舉此例,盼望中國有一任領導人,能看懂。 依俗緣看李登輝的民主改革,是領導一人帶頭造反,成、全民共享「民主法治」的果實,不成、李登輝講:[...若...切腹自殺...!] 為民主,不計毀譽做事的人,又豈有介意自身得失之理。 在台灣罵李登輝的人一大堆,如果有証明李登輝貪賄的證據,儘管提供檢查官起訴,有無罪?法官當得依法判決。這正就是「民主法治」的果實。畢竟李登輝是解職的總統。 而今,陳水扁總統,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欲毀滅牽涉到貪賄的證據,其「政府貪賄的實質做為」,已然如同帝制時代貪污的縣太爺養著一幫獅爺玩法弄權錢一般,令人髮指。 加以,謝長廷說他當選總統要特赦馬英九(如果貪污判有罪),像這種還沒有當選總統就已經認同「貪賄無罪!」的人,大概只有6502人之中有貪賄的人,加上吃過貪賄鍋邊飯的人,才會認同。 馬英九的貪污罪已經二審定無罪。只是合法不合理,和謝長廷的檢查官不起訴,有著相同的情理,同樣讓人民(包括藍綠各自對對方)忿忿不平。 緣云:[民氣可用,提昇「3.人民尊嚴得到世人認同」此其時也。] 公投立法這三案其內涵意義之深遠,實非依俗緣條舉一二實例可以言盡。 唯其0322總統選舉與0520總統就、解職日刻不容緩,依俗緣僅就不樂見此三案者,略說一二。 首先,「總統罷免或解職時,應由人民公投定有無罪?公投定有罪,檢查官須起訴,法官須作有罪判決。公投定無罪,檢查官得起訴,法官得依法判決。」 立法本意:總統為國家領導人,自應負責帶領國家走上富強團結之路,若不然,把政府當為私器,人民宜保有「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 這一案最好0322總統選舉時公投立法通過。總統陳水扁先生好像會立即受人民公投定有無罪?的判決。事實上,無此案,總統陳水扁先生在8年任內,對國民黨必欲滅之的作為,雖言政黨鬥爭是殘酷的現實,但政黨也就是人組成的,換成國民黨執政,你說你還能避免被起訴判刑嗎? 你亦深知台灣民情,在你任內通過這一案,台灣人民多半會作何思考?而若台灣人民終究判你有罪,你也可以含笑九泉,死於你所服務的人民之手,而非敵人的髒手? 而這一案將約束往後的台灣總統,不得作出對台灣人民不利的事(尤其是貴黨人人恐懼的事)。即令將來台灣成為中國一國兩制的其中一制,台灣的公投立法都將高於任何憲法(等於修憲),除非台灣人民自己公投以新民意再否定這一案,或是台灣遭受到武力侵占。 你若說,怎麼人民公投定無罪,檢查官得起訴,法官得依法判決。本來罪證確鑿的事,你最清楚(畢竟你是學法律系)人民看到的犯罪,只是冰山浮出水面的一點兒,人民公投定無罪,只是以公眾肯定總統作為的方式,影響法官量刑之輕重。 唯其不畏死,終得不死,史冊上記載的皇帝那麼多,令人思念的倒不如文天祥正氣歌記載的古人。臭名一生,或留芳百世?但看善念一瞬間。 次則,「民選一級主管官,包括總統、縣、市、鄉、鎮長,犯貪污罪,處唯一死刑。」 立法本意:民選實為民主之最大利多,把最大利多做到斷頭,必須科以刑法之最重的處罰。 這一案甚麼時候通過好?越早越好,打個比方,政黨無人才時,只要修修選罷法,開發外籍人士來參選,以台灣總統的待遇對照工作量,相信世界民主先進又有經驗的退職總統、總理,一定樂此不疲,入籍台灣。 末則,「基於中華民國台灣已經達到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刑法之死刑,不得以剝奪犯人生命之執行方式為之,宜以無期徒刑暨另訂死刑犯執行法條為之。」 立法本意:犯人已然受公權力之拘束,公權力即不得殺人。 這一案乃順應世界文明先進潮流。又以「基於中華民國台灣已經達到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作為條件但書,既可免去贊成與反對者,在死亡之人道這樣高不可攀的哲學探討,又可積極促使贊成者,努力營造台灣成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 公投立法通過後,行政院只要訂定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標準項目,比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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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蒋公挥师北伐驱除倭寇,河山归一统! 小草寇,毛贼犯上叛乱勾结东洋,窃国此淫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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