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黄德智的刀伤推开了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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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8日讯】尊敬的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民众陪审:

3个男人的动机,已经由邓贵大,在用钞票一次次敲打邓玉娇头部时,旗帜鲜明地说出来”怕我们买不起吗?”下面我们找出他们“买”的真实过程和技术。

我们现在,2009-5-25,离案发日15天后,进入重要阶段,找出强奸嫌疑同案犯黄德智在命案中的位置,和作用。这是理清,连接,同时解释前面的邓贵大为何挨4刀,而黄仅挨一刀的原因。

我们依靠的信息是:

1.邓贵大挨了4刀。

2.黄仅挨一刀。

我们依靠的推理是:

1. 因为嫌疑同案犯们特别位置,使他们的眼睛的视野范围被挡,所以没有躲开刺来的刀。

2. 他的耳朵,在听到他的同伴被第1刀,一直到第4刀刺在身体时,喉舌自然反应产生的突发喊叫,提醒他中断自己当时的行为,或去支援他的同伴。

我们的目的:

从确定黄德智在命案中的位置,发现他的作用,从而确定邓贵大的作用,达到最后确定他们的真实目的,和实现目的的程度。

如果按人数和参与并受伤程度排行,邓玉娇,在第一排;邓贵大,在第二排,黄德贵,在第三排。


(网络)

当然,您可以说,邓玉娇,在第一排;邓贵大,黄德贵都在第二排。

但是,如果那样,为什么直到邓贵大倒下去,黄德贵才想起来“去阻拦”(公安局替黄自己通报的话)呢?

他可以在第一刀时就出手制止,因为邓玉娇拿刀的右手被邓贵大在黄的左边挡住了。至少,他可以轻松地从邓玉娇左边拖住邓玉娇的左手,更直接,抱住邓玉娇整个身体,时她无法挥动第2,第3,第4刀,和最后刺黄自己的第5刀。

所以,前面的排列是合乎伤情结果的。

那么,第三排的黄德贵可能在哪里?邓玉娇的左边?还是右边?后面不可能。因为那样邓玉娇看不见他,刚抓刀时,就会被黄德贵从后面立刻制止了。

下面的图,按逻辑和伤势,告诉您他应该在哪里。


(网络)

近看黄德贵在远处第4排的可能性。


(网络)

近看黄德贵在近处第3排的可能性。


(网络)

对!黄德贵最可能就是在这里,符合所有的客观状况和逻辑推断。

位置确定以后,黄德贵的可能作用立刻就清楚了。

让我们把模拟镜头由人物上方,移动到人物的水平方向,如下图:


(网络)

他是最接近邓玉娇的下体,并有条件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条件就是,邓贵大在控制住邓玉娇的手的位置!邓玉娇反抗暴力控制的主要对手是邓贵大!她可能已经没有余手,去制止黄德智对自己下体所作的任何可能的性侵犯. 

因为这个条件存在,所以黄德智会利用这个机会,实现他们由邓贵大刚刚宣布了对邓玉娇的动机,可能对邓玉娇进行性侵害。黄德智在这个位置受视野限制,没察觉,也顾不上去帮邓贵大。但是,他的耳朵,听到了邓贵大被刺时自然发出的尖叫,提醒他去帮邓贵大。然而,他没有帮助。为什么?可靠的解释就是:他在做其它难以立刻中断的事情。以上2个因素联合,就合理地解释了,黄德贵为何没有帮助邓贵大躲避4刀,自己仅仅挨一刀。

(贴脸距离)第2排的邓贵大倒下以后,邓玉娇再来用刀驱赶在(贴身距离)第3排的,正在做难以立刻中断的事情的黄得智,黄德智在邓玉娇挥刀的范围内,可能自己受第一刀伤后,他立刻后退了!(而不是警方替他报的“上前制止”)。

从心理上说,邓玉娇可能被自己挣扎反抗的结果吓住了。黄德智也可能被邓玉娇反抗的结果吓住了。因为黄已停止了难以立刻中断的事,(就是让他兴奋,专注,不愿旁顾的—-可能的性侵犯?)(由第3排位置退到第4排后)邓玉娇就没有再乘势主动去多刺黄德智。(符合了1个伤口)

以上用“穷尽”法,找出漏洞,推导出“上前阻拦”是黄德智对警方的谎言。解释了黄德智为何在4次挥刀期间,没有对邓贵大提供任何帮助。而是邓贵大在掩护黄德智,使黄专注实施可能的性侵犯行为。

把这个推断铁定为实际,就一个办法:那就是勘查,分辨,验证出,在地上的混合血迹(邓贵大案与黄的)2个血型的血迹的距离是在一米以内?那是合伙作奸的铁证!按照黄德智说法,他“上去”阻拦,就是说,没有走近倒下邓身旁,被刺,他的血应远离邓贵大的血。如果很近,甚至混一起,合伙作奸!没有别的解释。

所以,面对3个比她强壮,又控制她的男人,邓玉娇根本不是蓄意“杀人”,因为不存在任何杀人动机/成功条件。但她可能是蓄意“伤人”,以达到摆脱控制,保卫自己的目的!现场地上那个〔b]破碎的烟缸,有可能是她要躲避的,被邓贵犬使用的凶器。遗憾的只是她当时无法控制手的力度,下刀的位置,而且也无法预先知道伤害程度。毕竟袭击她的人的身体也在大幅度运动,而且,当邓贵大随医护离开房间时,还是活人。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3个酒后男人将邓玉娇打死,有可能被“醉酒”,无意犯罪,逃避刑罚的可能吗?

由以上推断:黄德智,不但可能是强奸嫌疑同案犯,而且可能还是强奸嫌疑主犯!因为他在案发时刻的位置和作用,可能在帮助实现他的目的!(尽管他可能不会主动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自卫、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一致认定,一个犯罪活动不是由最后那个动作才称为“正在进行”,而是由一系列小动作组成,那么,让我们看看3次通告上已报导的证据是否已经足够澄清事实了?


(网络)

按通报里表明/推断出的事实就是:当嫌疑人邓贵大已经完成了上面图里6个强奸系列行为中的 前面2个动作的时候,

也就是1.(语言威胁/调戏)”嫌我们没有钱吗?” 2.(限制人体自由)一次截堵,两次推X(倒/坐), 自卫嫌疑人邓玉娇可能开始自卫反抗了! 因为,强奸嫌疑人的第3个动作(压倒,制服),可能立刻到来.

邓玉娇反抗行为和时机符合《中国刑法〉对反抗者的庄严授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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