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购买投资型保单 不得列报保险费用

【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四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员工购买投资型保单所支付保险费,非属团体寿险,不得列报为营利事业费用。

国税局日前查核发现甲公司9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其保险费列报团体保费新台币30余万元,为规划员工的退休福利,以公司名义团体汇缴缴纳保险费,依该公司提示的保险单,是个人还本终身寿险,依规定,非团体寿险,不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3条第5款规定,因此,予以剔除。

国税局说明,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3条第5款规定,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由营利事业负担保险费,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准予认定。

不过,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函说明,目前已核准的投资型保险商品,可区分为投资型人寿保险及投资型年金保险二类,均为个人保险,尚无核准投资型团体人寿保险或投资型团体年金保险案例。

美东时间: 2008-08-24 00:37:11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8/24/n22394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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