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纪元评论区  > 专栏文集  > 正文
 
张锦华:从黄静案看司法维权的艰辛
 
【正体版】  【打印机版】  【字号】    

【大纪元7月24日讯】2003年发生的音乐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被称作是“中国网路维权第一大案”,可敬的广州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艾晓明女士花费4年的时间,冒着自己成为受害者的艰险,记录这个母亲为女儿伸冤的历程,也代表着为两性平等权益、甚至为所有的受难者权益发声的历程,值得藉由此案了解中国大陆的司法体系问题,本文提供以下两点讨论:

1·就女性的角度来看,黄静因约会强奸致死的事实有诸多佐证,但是,经过4年诉讼最后的判决书竟认为:黄静与其男方系“恋人关系”,所以“主观上”男方没有强奸的故意,而“客观上”并没有实质发生性交行为,因此,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因此男方无罪。

这个判决内容很显然有极大的瑕疵,明显缺乏“约会强暴”的概念,居然认定“恋人关系”中不会有强迫式的性暴力;同时并以“实质性行为”的有无来判定是否为强奸暴力的原因,都令人对判决无法置信。事实上,黄静生前已在“主观上”希望拒绝与其来往,以及“客观上”在现场拒绝与其发生性行为,而致身上伤痕累累。

此一案例从此成为两性平等教育课程中认识“约会强暴”的主要案例,教导社会认识婚姻及男女朋友之间也会发生性暴力,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在亲密关系中,仍然必须尊重对方的自主意愿。

2·从司法角度来看,黄静裸死案件一开始,警方草草以“心脏疾病急性发作”结案之时,家属不服而极力主张验尸,但却完全未被接受;而过程中就传出疑犯方面扬言,他们有高层关系、要什么结果有什么结果、以及黑白两道都有人等语来威胁调查者。

官僚的黑箱操作是如何无法无天,实无人可知;而家属面对的事实则是:在向上级不断陈情要求尸验的过程中,尸体竟因保存不当而腐坏,甚至内脏竟被烧毁,以致根本无法查验;即使后来获得几次勘验机会,但已无法检验终致没有实质结果;更不堪的是,四处奔走的陈情家属还曾被暴力袭击,也求诉无门!甚至最后的判决书,竟然完全不采纳家属提出的“约会强暴”的任何相关证物证词!

家属对于警方办案和司法调查过程的怀疑和陈情,正是专制社会中的小虾米对抗大鲸鱼的过程,在其中所积压的心酸委曲,其实不仅是黄母一个人的心声,因此,这个案子也成为代表女性维权和公民维权的典型!其间唤起了许多善良正义之士的挺身而出,网路串连、召开会议、记录过程、集体声援;也因此代表人心不死,无畏腐化黑暗的专制司法,不断寻求法治生机的史诗篇章!

然而,这一条争取司法公义的长路,是否已到尽头了呢?5年后(也就是上个月底),各大媒体都大幅报导了一桩大规模的群众骚乱事件:贵州瓮安县有逾万民众冲入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打砸办公室,焚烧多间办公室和数十辆警车。起因则是瓮安三中一名15岁的女学生遭到强暴杀害,她的家属要求调查,当老师的叔叔竟被公安暴打致死,婶婶重伤,目前生死不明,父母亲甚至逃亡不敢回家,因而导致上万民众愤而怒砸警局!

在这个不幸事件中,我们再度看到了一件性暴力悲剧,同样的司法腐败,以及民众冤情难伸的痛苦!不同的是,民众的愤怒在短时间汇集而成的广大共鸣和行动强度令人震撼!这个事件似乎己经预告了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基于政治改革,而这股民众维权的动力已然一触即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8-07-23 22:05:06 PM  【看农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7/24/n2202573.htm

相关文章 相关专题
读者评论
大纪元网友  IP:72.52.66.*  , , 举报】【推荐】【回复
北京开奥运会,上访人遭殃。现在,我们都被湘乡政府看管起来,想到北京去上访,随时随地被关来,这就是我们的人权,民主,法制,自由吗? 请转交给胡总书记,温总理: 湖南省湘乡市奇闻,一个农民企业家的遭遇 我叫谭可文,湖南湘乡市横新纸厂厂长,湘乡市人才联谊会会员。91年创办个体农民企业。95年5月至2008年今日止,因对原市委书记阳祖耀伺候不周,而引发的政府拿出百万元上下串通,制造着天下奇闻的7个抗议书,以权压法,扼杀改革开放,摧跨农民企业,不准农民企业用电,导致企业被逼停产至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50多万元的机械设备报废,部分机械遭抢劫,厂房摧跨,10多万元的原材料被毁,造成损失4百多万元的惨剧。追究原因,因受权利的压制,腐败的作恶,金钱的驱动,个别政府官员、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的卷入,出台着”天下奇闻“的7个抗议书。搞得本案错综复杂,法院有法不能依,久拖不办,13年的诉讼、上访,一案未断,另一案又起。接二连三,报复、陷害、坐冤牢二年。家中多次遭到打、砸、抢、抄。出狱后继续申诉,被贪官、黑势力追杀,抢走厂区机器、电缆、摧毁厂房。至今有家不能归。正义、邪恶、黑势力、腐败、法、权、钱、拳继续在较量,何日才能见到光明? 改革开放,湘乡政府何时才能允许农民企业用电? 依法治国,再审判决何日才能执行完毕? 有错必纠,刑、民、行政四案何日才能讨回公道? 和谐社会,湘乡政府何日才能转变观念? 尊敬的胡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吴委员长、温总理、中纪委书记、中政法书记及各级人大代表会议主持团、各级领导,各位真正的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正义人士。 一、中央号召农民致富,农民办厂抓收入。湘乡政府来扼杀,农民企业把电切。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党立功,执政为民“、”发展经济,依法治国“。我于1991年创办个体企业,当时我向湘乡市电力局缴纳了300元/千瓦的增容费,供电部门依法履行了供电协议,供给我厂用电量为60千瓦。至95年5月止,我厂兴旺发达,产销两旺。95年5月月因改变供电线路,湘乡政府停止对我厂供电。95年8月我被逼诉讼:1、请求尽快恢复我厂的正常生产供电,恢复生产;2、因无故停止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当时法院受理了此案,连续三次传票开庭,结果遭受被告村官、湘乡市人大代表丁代江书记的围攻、辱骂。法院不作为,下发裁定书:”不予受理“。并颁布《司法建议》,明确指示:”尽快恢复造纸厂的供电;免遭损失的继续扩大。“送发:廖市长、肖市长、乡长及主管职能部门。处理结果是:”乡政府作出了《关于横新纸厂用电决定纪要》,只允许我厂用电为30千瓦,其余30千瓦由企业主谭可文自己负责。“上诉人申请湘乡市人民政府复议,理由是其余30千瓦怎么办?是去国外引进电源还是先去办一个发电厂?至今日无人理睬。只有原湘乡政府信访办主任李正平说:”看你把状告到哪里,我们就把材料汇报到哪里!乡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对的。” 1996年3月,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2日裁定:“发回立案重审。”97年9月11日,湘乡法庭开庭审判,98年5月8日一审才下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谭可文经济损失6万元。”法院对如何恢复60千瓦的生产用电说:“由政府处理,我们在95年9月已经颁发了《司法建议书》。你去找政府,法院不能管电。”98年5月26日,我上诉湘潭市中法院,99年2月湘潭市中法院终审判决:“由被告方共同赔偿谭可文的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对供电一项说:“找政府处理。”我不服判决,认为:造成我厂经济损失总计达四百余万元。供电是我的生产权、经营权、要求讨还。所以于1999年6月10日第一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并申请执行中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被告方在原市委书记阳祖耀为首的领导下,共同策划出天下奇闻的7个抗诉书,违法乱纪,以权压法,渎职至极。 1、1999年7月13日,湘乡市东郊乡电力管理站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说:”供电部门不应该承担责任。“ 2、1999年10月22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说什么”乡政府和供电部门没有任何责任。“ 3、2000年3月2日,湘乡市信访办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市长、书记亲自主持,作出决定:”终止执行湘潭市中法院终审判决书,并由湘乡市一审法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搞好抗诉,力争抗诉成功。“ 4、2000年6月23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湘乡市法院、湘乡市检察院的意见提请抗诉。 5、2000年7月5日,湖南省湘乡籍人大代表邱中桥受市委书记阳祖耀的重托,由民政局拨款扶贫基金30万元作为活动资金,以邱中桥一个人的名义,不经调查,借用李杨维、贺淑英、黎文辉等三个湘乡籍省人大代表的名字向湖南省人大代表会提案、抗诉,认为中法院的判决错误,政府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来扼杀农民企业。 6、2000年7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不经调查,只是依据湘乡、湘潭检察院及四省人大代表的理由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7、2000年11月4日,湖南省高院吴振汉院长指令湘潭市中院再审。 2000年12月19日,在湘潭中院开庭再审。然后我的申诉置之不理,按抗诉程序进行,法院辩论,检察机关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提前退庭,原审被告及检查机关彻底败诉:”谭可文在本案的责任承担上没有任何过错,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应该由被告方全部承担----“2001年5月15日,我收到了《2000潭中再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改变了原终审20万元的赔偿判决。改判为”赔偿116550元。另计5年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赔偿,共计21万余元。“由此明显看出116550元的损失是:”96年5月14日银行进行资产抵押26万余元,其中住房8万元,机械设备值18万余元。97年9月23日湘潭市价格事物所对我厂的资产进行了残值价格评估为7.7万元。通过核减得出96年5月14日-97年9月23日机械损失为116550元,利息从95年6月10日-99年2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给予赔偿。那么97年9月23日机械残值7.7万元,至今止还值多少呢?95年6月10日-96年5月14日,我厂因无电投入生产、机械的自然损失又是多少呢?还有,当时10多万元材料全部报废。95年6月10日-96年5月14日这一段时间给我厂难道就没有损失吗?99年2月12日至今,我厂一直无电生产,就没有损失吗?11年的诉讼上访损失又该多少呢?还有间接经济损失又是多少呢?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这些损失是应该依法赔偿的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且至今日,再审判决5年有余,一审法院还是拒不执行。 时至今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级的指示下,通知各方面当事人及有关人大代表们多次举行再审公开听证,湘潭中院至今拒不立案依法公开再审《祥见第四次民事申诉状》。 二、关押毒打不动摇,上访诉讼又坐牢。打、砸、抢、抄还不够,厂房机械用车载。 我11年上访、诉讼,为了依法保护个体企业、恢复生产,依法赔偿,换来的是什么呢?省、中央的批示数百张,法院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建议13件及一些假汇报以外,还有近几年来市长、书记们的一些谈话恐吓通知,从中交错着政府的一些行政行为。乡长带队百多人到我家打、砸、抢、抄,抢走厂内机械,推跨厂房,乡政府出钱村支书纠集黑社会势力对我的谋害,关押、判刑、追杀等等。 1995年9月30日,原乡长现任湘乡市纪委书记彭建国、湘乡市公安局局长罗玉石、村支书湘乡市人大代表丁代江带队一百多人撞入我家,对我家进行一场日本鬼子式的“三光抢劫”,抢走财物-汽车,对我及家人进行一场惨无人道的毒打。 97年9月15日,我在市城姣妹子打字复印店复印上访材料,被湘乡市公安局、东郊派出所所长曾龙武发现,强行带到公安局关押48小时,并对我进行一场又一场的毒打,口口声声“你上访,我要打死你,”放我没给任何手续,将我的上访材料及许多证据、录音、录象带等全部没收。 98年2月,将我家独以生存的责任田强行没收。 98年4月26日,由丁代江为首,纠集4位社会流氓,横拦我的去路,制造了一场谋杀案件,当即我的眼球被打出来了,幸好及时送往医院才脱离危险,后由乡政府出钱为我治疗。对此案的处理不了了之。 98年8月搬走我厂安装在供电变压器房间的供电电器。 99年抢走厂家电线。 2001年抢走厂家机器。 2003年再次抢夺机器和厂家电线。 2005年摧毁厂房。企图毁灭证据。 98年11月10日,在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上访时,湘乡公安局依照信访条例,去省公安厅接回上访人并交办处理上访案件,将我关进湘乡监狱,并把这一天湘乡去省城上访的人全部关进监狱,采取刑讯逼供。以“上访为由”“驾车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二级法院枉法裁判,将我判刑二年。我不服,要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提供谁驾的车?车号是多少?因我既不会开车,又没有车子,又何以构成“驾车冲击国家机关罪”呢?2000年2月10日在冤狱中申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日,法院一直没有类似的证据提供。 出狱后,继续上访、申诉:找市委书记阳祖耀:要求执行终审判决。回答说:“一审的有法律效力,二审的没有法律效力,市委、市政府不服,我阳书记不服,我们开了常委会,指令民政局、电力局拿出100万元和你继续打官司。你再告状,我们又把你关起来。”湘潭市中院在上级的指示下,多次举行听证会,但只听证,拒不立案公开审理,逼申诉人申诉不断。中法院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改判为“租车冲击国家机关”。请问:“租谁的车?司机是谁?车号是多少?”没有,申诉人上访,每次是出钱购票坐车到湘潭、长沙去上访,中法院的再审判决岂不成为了一个出钱购票的乘客乘车去长沙,司机开车制造交通事故,冲击国家机关要由乘客来承担法律责任的荒唐判决了吗?《祥见第九次
今日头版
热点专题
评论排行
评论推荐
精彩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