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雄发控诉上海警察非法收缴申诉材料

【大纪元7月23日讯】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已于2008年7月23日用挂号信(XA09732612731)寄送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处。

行政复议申请书(A)

申请人:常雄发、男、50岁,汉族, 联系电话:62300188
住所地:常德路633弄104号 手机:28719096
邮寄地:安远路591号302室 邮编:200042
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公安分局 联系电话:65431000
地址:平凉路2049号 邮编:200090

复议申请事项
一、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扬)(行)缴字【2008】第730号)。
二、要求归还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收缴的物品,《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10册、《督察简报》692份。
三、追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总队的高俊(039975)、陆柳(038124)滥用职权、枉法操作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在2008年2月12日(年初六、星期二)晚上七点钟,前往冯正虎家进行中国传统的拜年。然后八点三十分离开冯老师家,并拿走了一些申诉资料:10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692份《督察简报》(2008年1月15日 总9期)。当我走到冯正虎家的小区大门口时,被十几个公安便衣拦截,然后被强制押送上海市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警察对我进行长达6小时的拷问,他们查不出问题,就在第二天凌晨2点11分将我释放,而我的申诉资料却被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扣押(见书证一),但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明后,认为这些扣留物品是信访人的申诉材料,当事人根本不存在涉嫌经营非法出版物,所以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一再向我表示不愿处理,不会违法行政,如果公安局不愿收回扣留的资料,它就依法退回给当事人。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在三个月以后2008年6月5日又一次知法犯法,收缴我被上海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扣留的全部申诉材料,侵犯了我的控告申诉权利。

我持有10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692份《督察简报》(2008年1月15日 总9期)是我的申诉材料,其中就有我的28个申诉案,我准备向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上海市党政人大领导人以及859个人大代表信访邮寄这些申诉资料,这是符合《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也是我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处罚,将我的申诉资料作为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赌具、赌资、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工具收缴,这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也是对信访人我权利与名誉的侵犯。
综上所述,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复议,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扬)(行)缴字【2008】第730号),归还被杨浦公安分局收缴的全部申诉材料。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常雄发
2008年7月23日

附证据3份:
一、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执行行政大队物品扣押单
二、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扬)(行)缴字【2008】第730号
三、《督察简报》(2008年1月15日第1期 总9期)一份

常雄发控诉上海警察违法行政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已于2008年7月23日用挂号信(XA09732612731)寄送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处。

行政复议申请书(B)

申请人:常雄发、男、50岁,汉族, 联系电话:62300188
住所地:静安区常德路633弄104号 手机:28719096
邮寄地:静安区安远路591号302室 邮编:200042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联系电话:65431000
地址:平凉路2049号 邮编:200090

复议申请事项
一、撤销上海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扬)(五)不决字【2008】第0718号)。
二、追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总队治安总队的高俊(039975)、陆柳(038124)滥用职权、枉法操作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程序违法

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警察等,在2008年6月5日星期四早晨7:30分。突然闯入常雄发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91号302室家里,把我的电脑及部份资料搜走。然后将我押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传唤,见书证一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沪公(扬)(五)行传字【2008】第645号)。他们给我罪名是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限止我的人身自由长达10个小时,直至当天下午5:30分我才被释放。我的电脑在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91号302室家里,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依据什么法规可以跨越地区乱抓我、乱搜我电恼及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违反了《公安局管辖条例》第十五条,其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序之违法。

2.事实错误

我原是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干部)教师常雄发。1959年生出三天,被(做娼妓生母张雅芳)抛弃“孽债”被常登甫夫妇收养。九十年代末张雅芳通过组织相识后往来,不久张雅芳为其现夫曹泽兰(原江苏省太仓县检察长)孙子曹飞户口,在江苏省太仓县的户籍迁入上海,其落户我家居住遭拒绝。为此就制造假案,陷害于我。用四万元贿赂指挥上海静安区公安分局、法院和江苏太仓县城厢派出所一伙法西斯。故意下流性对常雄发实施了妖魔化,诬告陷害我。公然捏造指控一个七个月前,即同年4月份常雄发“强奸68岁生母张雅芳”的弥天大谎,伙同上海市静安区公安分局警长葛伟刚抓捕常雄发。进行了严刑逼供,猛踢我的腰部造成腰椎盘凸出。门牙;被打掉一颗。用警棍猛击我头部,顿时头部流血满面,现留下永久伤痕。同时趁机借搜查犯罪证据为名,将常雄发的房产证、户口簿、租赁卡等资料及家具等钱财物洗劫一空。并将常雄发的户口注销,同时将我的父母、妻儿赶出家门。霸占了我(原上海南市区教育局分配)房屋, (而警方却化了20天时间在99年12月17日。违法让张雅芳、曹飞户口从江苏太仓县迁入来沪)达到强行迁入户口的目的。从此,常雄发成了信访人。

我的电脑及申诉材料不是违法犯罪工具,而且我向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上海市党政人大领导人以及859个人大代表信访邮寄这些申诉资料,这是符合《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也是我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笫一项(情节轻微)给于我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违法,而且很荒唐。
综上所述,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复议,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扬)(五)不决字【2008】第0718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常雄发
2008年7月23日

附证据2份:
一、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沪公(扬)(五)行传字【2008】第645号),
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扬)(五)不决字【2008】第0718号)。(http://www.dajiyuan.com)

美东时间: 2008-07-23 07:10:32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7/23/n22019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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