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5日讯】澳洲移民局高级职员大卫·约翰·穆恩(David John Moon)在1996年至2000年间受贿办理了110名华人移民并入籍于澳大利亚,于6月4日,被中等法庭判18个月的徒刑,9个月内不能假释。
据《悉尼晨锋报》报导,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59岁的穆恩在知情下批准了110项当时不满足入籍要求的申请程序。其中有40多个家庭提交了1万澳币至10万美金的办理费用给穆恩的同伙和此案的中间人──56岁的凌启雄(George Ling)。本是香港一名移民顾问,他用海外旅游行贿穆恩,总价约12万澳币,其中包括一次纽约、洛杉矶、拉斯维加斯和香港的全家旅行。
在移民局审核档案的时候发现大量由穆恩经手过的申请书从而消失,此案才被暴露。凌启雄从穆恩得知警方正在调查此案的消息后便逃至美国,不过在2006年3月被引渡回澳,并将在6月5日被判刑。
在判刑中,法官Colin Charteris称身为一名“第二高层”的移民部职员,这是一项出自贪婪而严重破坏了信任的犯罪。Charteris指出穆恩知道他是以不合法地办理移民身份来交换利益,并说“很明显地,罪犯非常仓促地处理了很多项申请书,甚至有一些是在申请书提交的第二天就被批准了。”
Charteris称贪污腐败在澳洲并不常见,并指穆恩的所作所为极其“低劣”。“澳洲人很重视他们的公民籍。是不能够让此罪犯或其他人随便以腐败行为出卖的。”
此罪行的最重判刑是四年,不过因为此案耽误了很久才上庭,所以穆恩的刑期被降至18个月,9个月后才能假释。
移民局在此案2006年开庭时便表示被涉及的110名华人不会因此而被没收护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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