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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部∶台新金在彰银 拥有提案权

【大纪元5月11日讯】
〔记者梁世煌/台北报导〕台新金在彰银董事会中的特别股身分,到底有无提案权?台湾经济部终于在9日正式做出解释,台湾经济部表示,根据公司法第172条之一规定,只要持股超过1%的股东,不论是普通股或是特别股,均有提案权,因此台新金可以在彰银董事会提案缩减彰银董监席次并无违法。

针对台新金上月底在彰银董事会提案,打算将彰银董监席次由目前的15席缩减为九席,但由于台新金当时买入彰银的持股为特别股,引发彰银民股对于台新金以特别股的身分在董事会中有无提案权的质疑。

目前彰银董事会15席中,台新金持有彰银股权22%、占八席;泛公股持有股权17%、占四席;民股占二席,另一席张伯欣辞去而空缺。

由于台湾经济部曾针对特别股的权利义务做出解释令,指应由公司章程另行规范,因此在彰银董监缩减席次案引爆争议时,当时两家银行的主管机关金管会就表示,台新金到底有无提案权,必须视彰银的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而定。

本月9日台湾经济部终于针对该案提出正式解释,经济部表示,根据公司法第172条之一的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由于该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提案门槛,且其提案资格仅对股东持股比率做规范,因此,此项股东提案权为股东固有之权,不论普通股或特别股均有上述权利。

对于台湾经济部的解释,台新金表示认同,但并未加以评论。
(http://www.dajiyuan.com)

5/11/2008 8:07:39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5/11/n21129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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