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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女访民脚镣手铐坐铁凳12小时

【大纪元4月4日讯】(天网浙江讯 2008-04-04)今天,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五星村肖巷88号居民杨乌云女士致电天网义工:我依法维权,遭公安滥用酷刑。

今晚20时20分,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琦先生电话采访了杨乌云女士,她向我们诉说了基本情况:

2006年,无锡市地方政府在没有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征用杨乌云位于肖巷88号的房子,该房子既是杨乌云的住宅房也是其开公司的场所,有齐备的手续。杨乌云要求按照法律和政策以及她的实际情况进行安置,但没有达成拆迁协议。2月28日无锡市地方法院说要找杨乌云谈话将其叫到法院,然后当杨乌云从法院回来后却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强制拆迁了,公司内的财物也被洗劫一空。

2008年2月26日,杨乌云女士被南长区金匮派出所副所长王峻(警号027446#)、户籍警尹涛等四人带上手铐。户籍警尹涛开警车,副所长王浚将她押送到无锡威孚公司防空洞内,关押在防空洞里一个黑色的房间内,当晚,王浚强给杨乌云女士带上手铐脚镣坐在铁凳上,用刑12小时,随后连续60小时逼供讯问。22天未见过一丝阳光,直到3月18号下午,金匮派出所所长何平和一位女民警押送杨乌云女士到五星社居委。杨乌云女士要王浚所长出示监视关押手续。王浚称"这是我们公安的权利,你小百姓不需要手续的,我们想要把你怎样就怎样,从2月26日-8月26日共6个月监视,地点在高山巷03#,不管你到哪里都要向派出所汇报。"

2008年3月20日,杨乌云女士前往无锡市金匮派出所找王峻所长,要求给出关押和今后监视6个月的书面手续。王峻所长笑着说:"手续不会给你,你有本事去告我们,将我们三个所长的乌纱帽脱掉。"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杨乌云依法进行上访维权。但是,等待她是问题不仅至今没有解决,却一次次遭到非人的迫害。杨乌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媒体发出呼吁并附上她用血泪写下的控告书,希望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及社会各界能关注她的不幸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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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控诉


控告人:杨乌云、女、1965年4月8日生、320481196504085426。
原住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五星村肖巷88号。
暂住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高山巷03号(简易房)。
联系电话:139617*****
被控告人:周德、王峻、何平
工作单位:无锡市南长区金匮派出所。
控告事项:侵犯人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过程:

2006年3月28日南长区政府组织社会各类人员(有穿民警制服、城管执法制服、法警制服、便衣共几百人)在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我家合法的公司、办公用房及商业用房进行非法强拆。强拆前将我骗到法院谈话,法院谈话结束回家已看不到房屋,家产以及放在霍盖特汽配有限公司的商品已一无所有。我一家生活顿时陷入极度困难。为了自己的生存权益本人多次上访无锡市各级领导,而无锡市各级政府部门相互推诿。并且因为上访被多次遭到非法关押,走投无路,万般无奈进京上访。而进京上访却遭到更加残酷的迫害。

2008年2月26日17时左右,南长区金匮派出所副所长王峻(警号027446#)、户籍警尹涛等四人来我家要我跟他们走。本人表示公安应该出示有合法手续。在拿不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派出所所长周德和副所长王浚利用职权,调动七、八个民警围攻我住宅3小时,威吓我女儿,不允许女儿哭,不允许邻居看,在黑色的晚上,所长何平警号(026090#)发现我衣兜里的手机,于是周德、何平、王峻簇拥而上强行将手机抢走同时抢走现金300元。三个所长狼狈为奸用暴力强行将我带上手铐,硬揿上警车(有邻居为证)。户籍警尹涛开警车,副所长王浚将我押送到无锡威孚公司防空洞内,关押在防空洞里一个黑色的房间内,当晚 20点30分王浚残忍地强逼我"坐老虎凳",并带上手铐脚镣,残暴用刑12小时,随后60小时不给睡觉,违反法律连续60小时的逼供讯问。最后被关押在吸毒、贩毒、杀人、抢劫犯的场所。就这样被金匮派出所的关押22天。房内每天有3个保安,一名公安看守。22天未见过一丝阳光,过着连监狱都不如的生活,在精神和生活上受尽折磨,直到3月18号下午四时左右。金匮派出所所长何平还有一位女民警走到"监牢"里要我换个地方。并押送我到五星社居委,所长何平扬言换个地方监视我。我要所长出示监视我的关押手续。所长王浚狂言"这是我们公安的权利,你小百姓不需要手续的,我们想要把你怎样就怎样,从2月26日--- -----8月26日共6个月监视,地点在高山巷03#,不管你到哪里都要向派出所汇报。"出狱后2008年3月20日本人到金匮派出所去向王峻所长要求给我关押和今后监视6个月的书面手续。王峻奸笑说:"手续不会给你,你有本事去告我们,将我们三个所长的乌纱帽脱掉。"综上所述,金匮派出所周德、何平、王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无锡市南长区金匮派出所三位所长无视国家法律,滥用公权、执法犯法将我非法拘禁22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致
呈中央及地方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
控告人:杨乌云
2008、3、28(http://www.dajiyuan.com)

4/4/2008 10:56:49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4/4/n20707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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