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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农委会:偷排废水畜牧业 处15万元以上罚锾

【大纪元4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四日电)日前彰化大型养猪场偷排废水到河川遭彰化县环保局查缉,行政院农委会表示,“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部分条文于去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畜牧业排放废水违反“放流水标准”的罚锾,调降为新台币6千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但未经处理偷排的违法畜牧业者仍处15万元以上罚锾。

台湾农委会畜牧处说,畜牧业排放废水违反现行“放流水标准”的罚锾虽已大幅降低,但对未经处理的废水绕流偷排的违法畜牧业者,仍维持15万元以上罚锾,且依据“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法畜牧业者须依环保机关规定于期限内设置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及摄录影监视系统等。

畜牧处说,环保署已预告“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草案,除维持现有重大违反水污染案件的加重处罚规定外,另针对事业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程度、影响、次数及比例原则等订定不同的裁罚标准。

例如,畜牧业者废水排放任一污染物最高浓度为“放流水标准限值”二倍以上未达四倍者,最低处1万2000元罚锾;四倍以上未达六倍者,最低处2万4000元罚锾;六倍以上者,最低处4万8000元罚锾。因此,畜牧业者应确切加强操作废水处理设施,以免受罚。

畜牧业者若对废水处理相关技术有疑义,可透过各县市政府畜产课、农委会畜产试验所及分所、种畜繁殖场等单位寻求协助。业者设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设备如有经费需求时,亦可洽各地农会及农业金库服务据点申办“提升畜禽产业经营专案贷款”,年利率为1.5%。

4/4/2008 5:09:43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4/4/n20704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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