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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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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三十日电)妇女救援基金会等十一个民间团体组成“反人口贩运联盟”推动人口贩运防制专法,委托律师起草的“人口贩运防制法”草案今天公布,并已拜会国民、民进两党争取支持快速立法,以实践“要人权反剥削、终止现代奴隶的悲歌”。 终止童妓协会秘书长李丽芬说,“人口贩运防制法”草案有三个重点,一是定义人口贩运,把使用不当债务约束的不当手段纳入,二是保护被害人,使在配合警方办案作证时能无后顾之忧,三是确立各政府组织该做什么事并以立法、预算配合 执业律师、妇援会董事沈美真表示,“人口贩运防制法”立法目的含预防、制裁、保护被害人,草案分通则、救援与鉴别、侦查及审理、保护及预防、罚则、附则等六章。 草案先定义人口贩运包含性剥削、劳力剥削、器官摘取三种,立法条文从常见型态做规范,从意图、不法手段、人流处置、最终加害行为等四大部分做规范,其中,不法手段除强暴、胁迫等典型方法外,加入故意隐瞒重要资讯、不当债务约束、扣留文件等人口贩运案件常见手法,又把使未满十八岁的人从事性交易、被劳力剥削或被摘取器官,虽未用强制,为保护儿童少年,仍视为人口贩运。 草案也把行政院应定期召开防制人口贩运谘询协调会议,并应遴聘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与相关机关代表提供谘询,地方政府应设人口贩运防制委员会。 沈美真指出,民间版草案在第四章保护与预防条文规定,要提供被害人各项协助,包括适当的庇护安置处所、必要的生理心理医疗服务、通译服务、法律扶助、情绪支持、必要的经济补助等项。 例如有些案件在被害人被检察官侦讯后就被遣送出境回家乡,等到法官问案时找不到人,往往使加害人被判无罪,因此立法希望帮助被害人在打官司可能需要的两三年时间可专案许可延长居留,且留在台湾可继续工作,以协助司法办案,并有效处罚加害人。 4/30/2008 10:05:09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4/30/n2101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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