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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工的老年经济安全保障

作者:黄吉伶(台湾产业总工会副秘书长)


【大纪元4月30日讯】人口结构显示老化问题严重

台湾的人口年龄结构介于开发中家与已开发国家二者之间,早期高生育率,近年来生育率持续低迷,面临少子女化压力,依据经建会之估计,未来国内总人口大约至2018年达高峰后,呈现不增反减情形。至2050年将转为以高龄人口为主的倒金钟型态,低年龄组人数明显缩减,且高年龄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如图一)。


资料来源:内政部、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附  注:1950年资料不含金门及连江县,2050年为估计数。

就人口老化速度而言,台湾于1993年迈入“趋高龄化社会” (Ageing society)7%门槛,此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呈现出快速攀升,截至2007年12月底止,老年人口已达234万3千人,占总人口的10.2%。估计2018年将倍增至“已高龄社会” (Aged society)14%门槛,倍化年数仅25年,至2026年时老年人口将占全国人口20%,人口老化的速度比欧美国家更快速。

劳工退休后经济生活之照顾不足

高龄化社会(Ageing society):一个国家(地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超过7%。
高龄社会(Aged society):一个国家(地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超过14%。

自1987年起依据劳基法退休规定,必须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年满55岁或工作25年以上始能领退休金。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较多,企业平均寿命不长,劳工流动率高,致能符合劳基法退休条件者极少。能够领到退休金的劳工平均每人领取大约102万元,其中有将近一半的人领取的退休金在50万元以下。

从上述人口老化的问题以及退休后经济生活照顾不足来看,老年照顾已是台湾所面临的一个迫切的议题,除了劳基法的退休规定于2004年立法改变为“可携式个人帐户”,利用法令强制储蓄的方式,使大部分的劳工可以领得到退休金之外,过去数年来,国民老年经济生活的照顾多依靠各项津贴的发放。

社会保险的重要精神:社会互助、世代契约

2007年有领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贴、老农津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身障者生活补助或荣民就养给与之老人,共约187万人,占老年人口比率逾八成。其中以领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贴之84.2万人为最多,领取老农津贴之70.7万人次之。

自从老农及敬老津贴开办以后,台湾除了有资产500万以上或年收入50万以上的老人领不到年金外,大部分老人至少可以领取三千元敬老津贴,但是各项津贴的发放是依照不同的身分发给不同的金额,每每到了选举时,就开始提出对特定族群的津贴加码,老农津贴即提高过两次,然而高龄人口快速增加却是国家不得不去面对的现实问题,社会福利团体及学界担心福利资源全集中去发放津贴,对最弱势者的服务将形成排挤效果。

因此在2006年7月的经续会中,国民年金是社会安全组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因为无止境的津贴发放提供的保障有限,却造成国家极大的财政负担;另外,24至65岁的国民中,仍有353万人没有被任何社会保险所涵盖,因此,在经续会最后的总结报告中,对于国民年金制度提出几项制度建立的原则:“应涵盖全体国民”、“劳保年金制应同步推动”、“津贴应整合落日”。

国民年金制度在2007年7月立法通过,将于2008年10月开始实施,最终通过的版本,以年满2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且未曾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为强制纳保对象。经历14年的努力,未有任何社会保险的353万人终于有了老年基本经济生活保障,也使台湾能以社会连带、风险分摊的外部化方式,来全面解决国民老年经济安全问题。

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改为年金制度是接下来的重点。截至2007年底止劳工保险之被保险人数已达879万9405人,劳保各项给付以老年给付居首,2007年底为1,525亿元,占全部现金给付之 80.16%,计有 142,053人请领。2007年平均每件老年给付金额为107.3万元。

表: 2007年劳工保险老年给付件数及金额-按性别、年龄别

项目

件数

金额(亿元)

平均每件给付金额(万元)

总计

142,053

1,525.34

107.37

男性

76,107

903.41

118.70

女性

65,946

621.93

94.31

35-39

31

0.32

102.65

40-44

1,232

14.88

120.81

45~49

4,297

60.57

140.97

50-54

36,829

490.76

133.25

55-59

50,649

510.06

100.70

60-64

27,124

285.75

105.35

65岁以上

21,891

162.98

74.45

※劳工保险老年给付请领资格:
1.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1年,男性年满60岁或女性年满55岁退职者。
2.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15年,年满55岁退职者。
3.被保险人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25年退职者。
4.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25年,年满50岁退职者。
5.被保险人担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5年,年满55岁退职者。

※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由于劳保的各项给付目前皆为一次给付,容易有通货膨胀或投资不当之风险,无法确保劳工老年及其遗属之生活。故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极推动“劳工保险年金制度”之立法,这项制度的改革将会造成范围极广的影响,因此社会各界莫不格外关注。根据2006经续会之共识,为建构完善社会安全体系,劳保年金制度将与国民年金同步推动,由于国民年金与劳保年金二制度必须互相转换及衔接,就业时投保劳工保险、失业时则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年满25岁之国民即开始纳保直至65岁成为老年人口止,因此二种保险的基本架构必然需要尽可能的一致化,并且有同时推行之压力。

针对劳保年金制度之内容,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召开多次公听会,就给付条件、给付标准、保费费率等关键性议题进行讨论。主要的争议在于:老年年金及遗属年金是否有选择一次给付或年金给付之选择权、未来费率之调整机制及其费率上限之订定、所得替代率以及平均投保薪资之计算等。

若此制度所设计的年金给付水准过低,恐不足以保障劳工老年经济生活;若所得替代率采取高标准,则费率可能需要迅速调高才足以支应开办后年金给付的逐年增加,否则,保费的重担将会加在下一代的身上,未来年轻人必须付出数倍的保费,才足以支应已退休劳工所领取的高额年金给付。此外,也必须考虑可能对国民年金造成排挤的作用。因此,如何取得一个最适当的平衡点,将是劳保年金制度最重要的课题。

参考资料:

行政院主计处,社会指标统计年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老年给付统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退休金旧制统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统计月报

表:国民年金制度介绍简表

项目

内容

制度内涵

社会保险制、随收随付制、全额支给制

加保对象

12564岁未参加公保、军保、劳保之国民

2、本法通过前仅领取劳保老年给付者

315岁以上已参加农保之农民及渔会会员

费率与费用

1、第一年费率为6.5%;每2年调高0.5%至上限12

2、月投保金额:基本工资17280

3、第一年保费1123元(17280×6.5%),个人自付674元(60%),政府补助449元(40%)

4、低收入户、中低收入与身心障碍者不同比例补助保费

5、采柔性强制加保,未加保者并未列罚则,需加保才能请领年金

6、配偶互负连带缴纳义务(可罚3000-15000

老年年金给付

请领条件

老年年金给付:年满65岁之被保险人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现领取敬老津贴、原住民敬老津贴、老农津贴者(敬老、原住民敬老仍维持排富条款)

给付标准

老年年金给付:依下列两公式计算后,择优发给:

(一)17280×年资×0.65%+3000

(二)17280×年资× 1.3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3000元(现领取老农津贴者,政府另发给3000元差额金

身心障碍年金给付

请领条件

身心障碍年金:加保后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

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加保前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排富条款同老年基本保证年金)

给付标准

身心障碍年金:17280×年资×1.3%(基本保障4000元)

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4000

遗属年金给付

请领条件

被保险人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时,配偶与子女等相关家属可请领。

1、配偶年满55岁且结婚1年以上。但无谋生能力或扶养无谋生能力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配偶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17280元。

3、未成年、无谋生能力或25岁以下在学且收入未超过17280元之子女(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6个月以上)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满55岁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给付时之月投保金额。

5、或25岁以下在学之孙子女。

6、受被保险人扶养,未成年、无谋生能力或年满55岁且收入未超过17280元之兄弟、姊妹。

给付顺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兄弟姊妹

给付标准

被保险人死亡:17280×年资×1.3%(基本保障3000元)

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其年金金额50

遗属2人以上,每多一人加发25%,上限至50%。

丧葬给付

请领条件

被保险人死亡

给付标准

86400元(17280×5个月)

资料来源:王荣璋国会办公室(http://www.dajiyuan.com)

4/30/2008 8:59:26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4/30/n21009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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