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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职财产强制信托范围 官员学者多方讨论

【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三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举办“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修法公听会,与会政府代表与学者针对财产强制信托适用对象与利益冲突回避方式多方讨论。虽无共识,但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谢国梁说,各方意见都可作为修法参考。

谢国梁提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法版本增订,大法官、监察委员、立委、直辖市议员与县市议员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强制信托;谢国梁版“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则规定,民意代表或因其关系人有回避义务却未回避,于回避前对该议案所做的审议、表决都属无效。

司法院大法官书记处专门委员刘丽芬会中表示,大法官是宪法上特任的法官,不是政务官,不须为政策负责,虽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与命令,但都只是高层次的规范审查,不牵涉具体个案利益问题,不涉及个案的利益输送,应可不受强制信托规范。

内政部民政司科长厉媞媞则说,可能要考虑若应利益回避的民代只是少数,议案通过时却是获过半数同意通过,扣除应利益回避的民代,也不影响表决结果的情况;此外,若是不记名表决,届时查证未利益回避的民代投票取向,可能会有困难。

真理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张明伟指出,若大法官只行使审判权,财产就不必强制信托,监委的职务行使也像是公职惩戒的检察官,是否可比照办理?

他说,民代表决时的利益回避问题,若有议案涉及层面广泛,只有二、三十位立委可参与表决,民主正当性可能会受到质疑;其实审议过程不必排除所有人参与,表决门槛则可再讨论。

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刘宗德表示,大法官还负责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及政党违宪解散事宜,都带有高度政治问题,财产应可强制信托。

4/23/2008 2:55:57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4/23/n20920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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