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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法院判18岁杀人犯死刑 创最年轻纪录

【大纪元4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张芳明东京二十二日专电)日本广岛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一名现年二十七岁的杀人犯死刑,这名犯人在九年前以十八岁一个月的年纪犯下杀人和强奸致死等罪行,创下最高法院从一九六六年起有纪录以来,被判处死刑的最年轻犯人。被告今天不服宣判立刻上诉,但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高。

被宣判死刑的这名犯人由于犯案时尚未成年,而未被公开姓名。他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在山口县光市假装排水管检查员,进入一家公寓强奸一名当时二十三岁的妇女,由于遭到抵抗而将她掐住脖子致死,并将哭啼的十一个月女婴丢到地板上,再用绳子卷在女婴的脖子将她掐死。

山口地方法院和广岛高等法院分别在一审和二审基于犯人在犯案时年纪只有十八岁,还有改过自新的可能,都宣判无期徒刑。但是最高法院在二零零六年六月驳回高等法院的宣判要求重审,指出犯人年少并非是成为避免宣判死刑的充分理由,二审的判刑极为不当。

二审宣判被驳回重审后,许多律师加入行列重新组成新的辩护律师团,被告一反过去的认错态度而否认行凶动机,并提出一些荒诞的理由,律师团则以被告出身问题家庭、精神不成熟等理由,要求不要判处死刑;检方则重申要求死刑判决,指责被告捏造并歪曲事实,对失去太太和女儿的被害者,三十二岁公司职员本村洋,形成蔑视的行为。

广岛高等法院法官楢崎康英今天以被告在重审提出的新供词并不合理,缺乏反省之意,没有理由回避死刑为由,撤消一审的判决,同意检方在一审的罪刑请求,宣判被告死刑。被告不服立刻上诉,但是由于这次的重审是来自最高法院的驳回,因此最高法院维持高院判决的可能性很高。

日本最高法院曾于一九八三年提出“永山标准”,列举九项作为对不得已宣判死刑的参考标准,这项标准是源自一名已被处死的死刑犯永山则夫。他在十九岁时的一九六八年至一九六九年连续射杀四人,一九九七年被处死。一九八三年最高法院判处永山死刑时订下了适用标准,成为“永山标准”。

“永山标准”包括考虑犯罪的性质、动机、特定杀法、残虐性、被害者人数、遗族的被害感情、对社会的影响、犯人的年纪、有否前科和犯案后的情况等。

今天的这项死刑判决可能对今后少年犯罪事件的审判造成影响。日本少年法规定,对未满十八岁者的犯罪不能判处死刑,但是今天的判决使得只要满十八岁而犯下严重罪行者,有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

4/22/2008 7:05:08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4/22/n20910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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