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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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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新闻 > 台湾新闻 台消保会:发行悠游卡 ETC卡须履约保证 【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三十一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组长邱惠美今天公布,消保会已讨论通过交通部研订的“预付型交通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日后悠游卡、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卡都须做履约保证。 种类包括记名式与非记名式、票卡式与非票卡式电子票证。“发行人”指提供旅客运送服务或受其委托发行本票证的经营业者。至于“旅客运送服务”则包括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大众捷运系统运输业、铁路运输业、船舶运输业等运输业提供的旅客运送服务,以及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公路通行、停车服务。 她强调,电子票证发行时,也要记载票证的使用须知、已办理履约保证、储值上限及委托(续约或停止委托)他人发行票证年限资讯等事项;而且发行人对消费者所收取的金额,应办理无保证期间限制的履约保证,例如“已经○○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或存入信托专户,专款专用”。 此外,储值金额上限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元。又除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记载逾期或未使用完的票证余额不得退费。也不得记载记名式票证不得办理挂失、不得记载使用期限或污损无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3/31/2008 2:16:57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3/31/n2065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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