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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交通部:停车费应以半小时为单位计费

【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十九日电)对于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调查,仍有高比例停车场收费规定不合理,交通部今天表示,“路外停车场租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停车逾一小时以上,应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至于消基会建议修改宽限时间等规定,交通部将纳入日后检讨参考。

对于违规的业者,交通部说,将要求地方政府督导停车场业者改善。

交通部指出,依“路外停车场租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三点规定,停车时数未满一小时(或三十分钟),以一小时(或三十分钟)计费;逾一小时以上者,超过不逾三十分钟,必须以半小时计算,逾三十分钟,才以一小时计费;

第四点则规定,停车月票卡遗失,消费者可携带相关证件到停车场办公室办理遗失补发,并缴交工本费。停车票卡遗失时,应携带行照、驾照等证件补办验证手续,如无纪录可稽者,停车场可明定应自停车当日某时起算,消费者补缴停车费后才可以离场。若进入停车场后才发现车位已满,消费者可申请退还停车费用。

上述定型化契约相关规定可到交通部网站“消费者资讯”专区查询,网址:http://www.motc.gov.tw。

3/19/2008 8:28:44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3/19/n20513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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