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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穆斯林妇女被西城法院违法强拆的经过

【大纪元2月4日讯】我叫王建平,女,47岁,回族,母亲莫庆凤,66岁,回族,原住西城区榆树馆东里乙3号院。

一、这就是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所雇佣的北京智嘉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日拆迁,拆迁人为达到尽快赶走被拆迁户的目的不择手段,8月16日,拆迁办的张俊信,石俊兰,邓雅新,白少增,就对京海宿舍下手,让没搬走的户全部抱头并把残疾人打伤住进医院,刘桂京因打110报警,被拆迁办纠集的人从窗口拽出把脚脖子划一大口子,最后以多给他们几户拆迁款告终。

那件事刚完,2003年9月5日拆迁办的张俊信,石俊兰,又开始唆使勾结张秀琴和她前夫还有两个大刑回来的儿子到我家进行骚扰,一天就闯入我家四次对我们进行骚扰并扬言要住在我家,这时石俊兰藉机挑事说:“我和母亲两户要拆迁款65万呢?拆迁办的邓雅新说我不搬家是滚刀肉。

2003年9月16日,就开始接到张秀琴一连四次的诉讼。拆迁将近一年,我家不是被起诉就是电视机,微波炉,饮水机,绞肉机被砸坏还经常性的往我家扔石块,对我们进行骚扰及精神和人身伤害。他们利用这种卑劣手段其目的无非是想达到他们少给我们拆迁补偿款。

我家于2004年10月20日被西城法院违法强拆后,我在网上查到:“北京市智嘉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排在第61位、被暂停拆迁资质排在第5位、被撤销房屋拆迁资质排在第19位、受到行政处罚排在第7位,这样品行卑劣不择手段的拆迁服务公司西城区政府部门不知是怎样监督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的。

二、评估公司对我和母亲两户的评估不合理:

1、我家在被西城法院违法强制拆迁前住在西城区榆树馆东里乙3号院二环边上,黄金地带,独门独院,两间北房正式房母亲那间17.46平方米,我那间16.53平方米,两间南房(自建)一独门小院,院中有上下水道因是独门独院厕所也可以在院中,跟楼房一样方便,我们的水表·电表也是独立的,我和母亲的居住环境,无论是看病、购物、娱乐、交通、出行都很方便。我们的自建房可以出租,能够缓解我和母亲的生活困难。证据(光盘,图纸,租赁合同)。

2、 评估公司给我母亲正式房那间17.46平方米才给158.871.00元,我那间16.53平方米的正式房给150.423.00元,依据305号文第24条,87号文第22条之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在市场上价格高,补偿金额就高,被拆迁房屋在市场上价格低,补偿金额就低(西城区在北京市的房价是最高的)评估公司给我和母亲两户的评估报告还是按照2001年以前的标准地价。

3、评估公司没有对我和母亲两户的自建房和小院进行评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包括:房屋的附属物,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特定用途的设施,合法的含义:是附属物的建筑,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也不影响与被拆迁房屋相邻的其它房屋的正常使用。

4、我家住房是独门独院,那两间自建房是厨房属配套设施怎么能不给评估呢?现在拆迁买平房也是按建筑面积算,每平方米1万左右,自建房也是要钱的,楼房就更不用说了,给我和母亲裁决丰台南苑五爱屯的楼房,厨房,卫生间,客厅,阳台,还有公摊都要算面积的,可我家住在二环边上的平房,自建房,小院都不算面积,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拆迁人委托拆迁估价的评估公司,给我和母亲两户的房屋估价款,远远低于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现在我们被强拆三年后上访,了解到评估报告还有附表: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设备及附属物一览包括:(暖气、上水管、下水管、水池、水表井、深水井、灯、电度表、化粪池、门楼、门、院墙、院地、坐便器、浴盆、锦砖、护1、窗帘合、护3、护4、棚、棚房、厕所、猪圈、鸡、兔、鸽、狗窝、锅台、火炕、回水井、树、太阳能、排风扇、防盗门、自建、铁护栏、雨搭等都算附属物都要给钱的,而我们的拆迁补偿款中附属物根本没有评估,我和母亲无法接受评估报告上的评估。

5、2003年9月25日,拆迁办的白少增才把评估报告给我们,耽误了我们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时间(在王建平户情况汇报中西城市政办却编造谎言说:”我是8月1日就接到评估报告:为了揭穿他们的谎言要证据在西城法院门前喊口号、穿状衣于2007年9月29日还被西城分局拘留十日)在拆迁前,拆迁人没有依据评估程序张贴7日更没有把评估报告送到我家(违反评估程序就是违法)。

三、西城国土局给我和母亲的裁决书违法:

1、 2003年8月29日拆迁办的邓雅新和白少增在福绥境八层大楼遇到我,让我8月30日到西城国土局对我和母亲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拆迁办的邓雅新说:“我和母亲两户公房未购和户籍未分(当时的拆迁政策是以租赁合同为准)我和母亲有两个租赁合同是两户,我们已经和西城展览路房管所,于2003年8月8日就签定了公房变私房购买协议书。就是没把租赁合同交与展览路房管所。证据(西城法院法官赵圣华找到展览路房管所长的谈话笔录)。

2、为什么我们不把租赁合同交与西城展览路房管所。因为张秀琴在我离异这十几年里一直想侵吞我的房产,以她在居委会当主任和展览路派出所的关系就把我的旧户口本明明是86年4月28日迁入榆树馆东里3号的,可换新户口本时就变成我离异后89年8月28日迁入,如果我把租赁合同交了,只换来展览路房管所的(一张纸)临时房产证,张秀琴起诉我时,我拿不出原件的租赁合同,张秀琴就可以说我的临时房产证是伪造的。

3、我们对西城展览路房管所收回我们的租赁合同也有异议,我家房屋本身是1982年国家住房紧张困难时期张秀琴的前夫(我母亲和张秀琴前夫的姨是一个村的)纪宏岩撬了榆树馆东里6号楼1门303号两居室后,找到我家管我借了400元钱,没钱还抵押给我的。证据(张秀琴起诉我们四次的当庭笔录和证人证言证明我的房是1982年8月盖的)。

依据1983年5月25日,1988年5月31日的有关政策我家的房就应该按私房确权这些对百姓有利的条款我们都不知道,这是房管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

4、1996年张秀琴以她在居委会当主任的关系又让前院住户把我后院的水电掐断,没有水电我们无法在那里生活,就把门锁上把东西存在那里。

1997年6月8日,这时,张秀琴大刑回来的大儿子就藉机把我们的门锁撬开把他的东西搬入我家,我的东西他给人的给人,使用的使用,我找到西城法院要起诉他(纪恩东)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我是自建房不受法律保护不予立案(我不明白现在拆迁,张秀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建房是她建的,西城法院却一连给立四次案还都正式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都以撤诉告终)。

5、不得已我于1997年12月17日向西城房管部门递交了申请,交了二万二千元办理的还是公房租赁合同,本想把那两间也变为公房,由于经济原因没有办理,就连水表,电表也是我上租赁合同之后自己又花钱请人安装的,证据(展览路房管所的接管发票和自来水公司的施工单据)。

6、 房子是不动产,我们要在二十年前买房也花不了这些钱。证据(张玉琴家买一间9平米的农产房才花180元还是私产,而我花400元钱却买了一间自建房,自己又投资,投工,投料盖起了房又交二万二千元上的还是公房租赁合同,我把我们二十一年的心血和全部的资金投入到我的房子上。

7、我们当初盖房政府一份没出,现在拆迁却还要扣除我和母亲两户共计一万四千三百七十五元三角七分的购房款,另:依据87号文第21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后才可以收回原来的租赁合同,在没有依据87号文第12条双方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收回我和母亲两户的租赁合同就是霸王条款。(因拆迁裁决是政府部门说了算)

8、我们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手里没有了证据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更可以弄虚作假、胡编乱造、为所欲为了,我写这些都是有依据的,从有拆迁以来政府职能部门和开发商、拆迁人相勾结贪污受贿的案子有多少,他们的手法都是欺下瞒上,原本充裕的拆迁补偿费用被他(她)们层层扒皮截留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9、我们不相信他们包括:西城法院、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久合开发商、西城市政办、北京智嘉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特迪亚拆迁服务有限公司、2007年9月我从西城法院复印的关于拆迁的行政卷宗中又增加了一个北京鑫建源诚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要是市政建设我们那里拆迁总共不过50户人家有必要雇佣这么多的拆迁公司吗?并且,我们也从未见过北京鑫建源诚的拆迁许可证,(我们对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放的拆迁许可证表示质疑)她(他)们相互勾结,弄虚作假、瞎话连篇,胡编乱造,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串通一气,同流合污。他们想发多少房产证就发多少房产证,想发多少拆迁许可证就发多少拆迁许可证,因为他们手中有权。

10、我和母亲在调解中提出要二个单居室(就近)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危旧房改造的拆迁政策19号文第7条,第8条,第一款,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一套一居室,我家的自建房和小院还不算。更何况是市政道路建设,国家就更应给予优惠政策,因为是迁出就应依据87号文第35条对我和母亲进行经济适用房安置。

补偿款=经济适用房均价乘原建筑面积乘(1+补偿系数)

汪光焘也在电视中明确说明异地安置增加面积,产权赠送等优惠政策,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执行这些对百姓有利的政策,还说我们是漫天要价,难道给我和母亲两户四间房还一独门小院拆迁补偿款共计28万多元就是合法的吗?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吗?

11、2003年11月12日被告西城国土局就给我和母亲送达了两份西城国土局的裁决书,那天我和母亲都不在家是一街访给签的字(这么重要的房产拆迁裁决书竟可以用别人签字)我在榆树馆东里6号楼门口还遇到送达裁决书的人,他们都没有告知我的诉权,等我到家看完裁决书再出去找他们已不见踪影,西城国土局的裁决书是违法的,是霸王条款。请看我和母亲两户的裁决书就知道是不是违法,是不是霸王条款。

12、我局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却不写依据305号文,87号文对被拆迁人有利的条款,如:305号文第7条,第15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8条,87号文第9条,第12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9条,第30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这些保护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利益的条款被忽视,只强调被拆迁人应从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发尽快搬家,而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请接着往下看为此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并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4条,第15条,第16条,第22条,第23条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送达三月内,被申请人王建平一家搬至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为其准备的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五爱屯城苑中里小区16号楼3门601号一居室一套(建筑面积约42.51平方米)内承租居住,并将北京市西城区榆树馆东里乙3号院房屋腾空交申请人拆除。(我们没有签定任何协议就让腾空住房)

(二)、拆迁中的各项补助费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1]109号文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裁决书本身就剥夺了我们被拆迁户复议的权利,更没有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13、我要说明的是如果我家是8、9口人或10几口人住在两间自建房或正式房里,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我和母亲裁决到丰台南苑五爱屯城苑中里小区也就罢了,我们还应感谢政府,感谢党给我们的恩惠,让我们住上新楼房,可我家是住在二环边上,黄金地带,又是独门独院这么好的居住环境和优越条件,与情,与理,与法都不应该把我和母亲安置到丰台南苑五爱屯城苑中里小区16号楼3门402.601还是旧楼,东西朝向,强拆结束后我们到北京市建委去信访,经查证给我们的承租安置房竟没有合法手续。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没有依据305号文第28条之规定,给我们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安置用房,(请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明确回答给我和母亲的安置房符合305号文87号文的哪一条,哪一款,并出示安置房的五证一书)。

14、另: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送达裁决书时,张秀琴告我们产权的案子还没有判下来,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依据305号文,第29条,87号文第36条对我和母亲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再进行裁决,西城国土局的裁决书违反。《宪法》:第5条,第13条,第33条,第39条《民法通则》第4条,第75条,违反《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更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4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5条,裁决的基本程序: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一)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不予受理)-------调解-------裁决

二、关于裁决申请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裁决申请书
(2) 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覆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

第14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

第20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 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 被拆迁人不同意搬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 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23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仃水,仃电,仃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或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仃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纠刑事责任。

在拆迁自建房中真正的困难户得不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开发商,拆迁办,国土局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利给那些达官显贵,地痞流氓,无论自建与否房屋大小却远远超出了自建房的补偿安置标准,现在讲究政务公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希望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榆树馆东里所有被拆迁户当初的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及每户的拆迁款到底是多少,不要看人下菜碟,把被拆迁人分为三六九等,。(有证据)。 强拆后我们从北京市发改委拿到的证据证明西城区榆树馆东里每户的拆迁补偿款应是26万元,还不算三通一平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款。

拆迁人在依法取得拆迁我权利的同时也有安置我的义务,责任不可推卸,拆迁人不尽其义务没有对我和母亲进行合理安置,是对我和母亲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我和母亲要求追纠责任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反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裁决,就是侵害了我和母亲的合法权益,就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具有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消或者部份撤消,并且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裁决;。

我和母亲不想通过拆迁,拆迁一步登天,但也不想掉进无底深渊。我母亲拆迁后2005年做了胆结石手术,我现在也有病,医生要求住院而交不起住院费,希望政府责成西城国土局遵从两会精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依据305号文第28条之规定,给我和母亲两户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安置用房,保证“宜居”,而不是旧楼,四环外,东西朝向,四层,六层没有合法手续的安置房,给我和母亲依据《合同法》第63条在同等地区,同等面积,同等价格,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居住地。
西城法院违法强拆:

通过我以上所例举的事实可以充分说明西城法院的法官们剥夺了我和母亲作为公民的居住权和拆迁中提出的合理要求,更是侵害了我们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就没有审核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裁决书是否合法、就强制拆迁了我和母亲两户是西城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亵渎法律、践踏法律尊严。

事实和理由:

1、2004年10月20日被拆迁人被西城法院违法强制拆迁,执行当天西城法院行政庭法官孔根棣、付绍荣等法官们像土匪一样踹开我家房门将我从被窝中拽出双手被铐上手铐四名法警用我家被褥将我扔进警车并将原告的财产、生活用品、及原告的民事、行政卷宗全部拉往丰台南苑五爱屯诚苑中里小区16号楼3门402、601西城法院贴着封条,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拿着钥匙,还扣留了原告网易拍上的CF卡。说我们拍了强拆我家的执行现场(2005年9月21日西城法院才把网易拍的CF卡退还给我并把我们的部份拍照删除),执行完后把我和表弟张涛拉到西城法院不让回家逼迫我们写悔过书、认识、检查、不写就要拘留还说我们妨碍公务。

第二天让我们找市政办的张民岐、王凤鸣、田恒武根本就没人那里的工作人员说强拆我家后有功都到外地旅游去了,我们又找法官孔根棣他威胁说:“如再到法院要证据就拘留我们。

2、2005年1月23 日北京市开人大会我到人大会场驻地五洲大酒店去喊冤1月27日西城法院不说给我们解决被西城法院违法强制拆迁问题,归还我们的财产和房屋,却打电话又让我拿张秀琴告我又要撤销我订租通知单的传票,西城法院连这次已经是第四次给张秀琴因自建房立案,(西城法院行政庭法官明知我的证据已被他们在强制拆迁时被封在丰台南苑五爱屯的执行房中)。却频频立案其目的就是他们要联合起来把我们的房产侵吞。

3、三年来当事人一直强烈要求法院归还生活物品及民事、行政卷宗西城法院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书面告知迫使当事人于2007年8、9月间到西城法院门前喊口号穿状衣才把证据拿到手,为此还被西城公安分局以扰序拘留十日。

4、综上所诉,西城法院在我家房屋从判决到强拆令发布,以及以后对本人申诉所做的处理。西城法院在被逮捕常院长领导下与开发商勾结侵占百姓的房产的罪行不容置疑。今天原法院院长因受贿已被西城人民千夫所指。但是,底下的法官依然如故,贪脏枉法毫无收敛。为保住即得利益而不顾百姓流利失所的悲惨境地。至今知错不改,逼被强拆户上访呼吁实属无奈。天理昭昭,早晚有一天要清算西城法院赃官们在过去几年,与开发商连手强拆百姓住房的滔天罪行!


北京西城回族被强拆户;王建平
2008年2月2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2/4/2008 6:28:44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2/4/n20018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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