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订阅 简体 繁体 2009.12.7
首页 台湾版 香港版 评论 大陆 北美 港澳 台湾 国际 财经 科技 娱乐 体育

副刊 文化 旅游 生活 饮食 医疗 教育 连载 文学 艺术 图片 音像 移民

社区 资料 专题 网闻 论坛 贺卡 动态 天气 广告 突破封锁 投稿 关于我们
新闻主页北美新闻台湾新闻港澳新闻大陆新闻国际新闻科技新闻财经消息台湾地方新闻社会新闻

首页 > 新闻 > 财经消息

劳动合同法上路 专家:资遣费冲击台商最大

【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六日电)中国自2008年1月起实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其中又以资遣费的规范,对台商冲击最大。由于各省市将依各地最低工资和聘雇标准,陆续颁布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专家建议,人资主管务必了解相关规范与厂区规定的落差,以随时调整、避免挨罚。

攸关数十万台商经营成本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已正式上路,台商聘雇劳工,从解雇、资遣费、大量解雇劳工、人力派遣皆受严格规范。中华人事主管协会执行长林由敏表示,人事结构调整之外,台商更应从长远布局考量,亟思产业升级,以摆脱劳动成本逐年垫高恶梦。

他表示,今年起,中国劳工法定工时将减至每周40小时,每月加班时数上限缩至36小时;且台商须与劳工签订劳动契约,若未签订,将从应签约日起,每月发给劳工2倍工资;劳工试用期最长不可逾半年,试用期间须给付劳动合同约定8成薪资。

由于法令规定劳工只要连续2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即自然成为长期员工,除非试用期证明不合格,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否则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劳工。过去台商聘雇中国劳工,一般采1年1聘方式的短期合同,无资遣费问题;但未来资遣劳工须支付资遣费,每工作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资遣费、满半年发给半个月。

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资遣费的设计,对台商冲击最大。

尽管部分劳力密集台商企业,纷纷要求劳工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先行因应,但林由敏认为,中国劳工自主意识日趋强烈,为获资遣费,劳工恐向省市劳工局检举当初系遭雇主胁迫而不得不签署,则届时雇主不但需支付资遣费,罚款更无可避免。

因应该劳动大法上路,他表示,中国各省市将依各地最低工资和聘雇标准,陆续颁布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他建议,人资主管应先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与目前厂区规定的落差,并注意施行细则颁布期间,以随时调整厂区的规定。

1/6/2008 8:01:17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1/6/n1967028.htm

纪元导航主编信箱推荐给朋友打印机版
相关文章

  • 五岳散人:脸面的差距 (2008年1月4日)
  • 劳动新法上路 广州五千名兼职导游恐失业 (2008年1月3日)
  • 规避劳动合同法 山东汶上县邮政局解聘职工 (2008年1月3日)
  • 港资公司广州裁员遭抗议 (2007年12月31日)
  • 广西合浦将解聘全县1千名代课教师 (2007年12月25日)
  • 陆委会谘委吁辅导大陆台商回台 (2007年12月24日)
  • 劳动合同法后遗症 深圳按摩师也罢工 (2007年12月24日)
  • 中国劳动部门: 迫劳工重签合同属违法 (2007年12月23日)
  • 富士康否认恶性裁员与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2007年12月20日)
  • 中国劳动新法在即 港资厂退工逾30人 (2007年12月18日)



  • © 2000-2009 Epoch US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