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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04: 案件的建立日期是移民局收到并接受的日期
 
作者: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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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讯】问题404:我持H-1B为加州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于5月10日解雇了我, 我立即找到一家佛州的工作,律师在5月12日寄出了H-1B延期/转雇主的申请。今天律师收到了“拒绝接受”的回信,并把整个申请文件寄了回来,原因是寄到加州服务中心是给错的申请地点,应该寄到佛蒙特服务中心,我的案子会不会因为已失去身份25天而被彻底拒绝?

解答:会的。一个案件被建立的日子,是移民局收到申请的日子,不是移民局送出收据的日子。寄错了地方,支票数量写错了,支票没有签名,或LCA没有附上,都是常见的被退回来的原因,而且移民局并没有接受这个申请,也不会赋予它一个收据号码(Receipt Number),那么,这个申请就像当初没然寄出去一样。

你的新雇主应该向移民局申辩这25天的间隔应该被原谅,因为是律师楼出的错,完全不是雇主能控制的了的,有时移民局使用它的“处理余地权”(Discretion) 接受你的案子,当作是按时申请的,因为8 C.F.R. 214.1 (4)授权给移民局原谅那些报晚的申请,如果报晚不是申请人能控制的了的,且晚点时间不太长。但25天长了一些,一般情况很难原谅。在你这个案子的情形小,由于你的雇主能证明当初是按时申请的,只是寄错了地方,同“纯拖迟了25天”的情形还不同。所以,移民局是有可能接受你的案子,并批准转身份申请。这就是移民局的“处理余力”的权力。

如果移民局在使用“处理余力”的权力时是拒绝原谅报晚25天,那么,它会批H-1B归类申请,但拒绝延长身份的申请。这时,你就要回母国去申请H-1B签证,重新入境后方可为佛州的雇主工作。美国的法律原则是“律师出的错”不是纠正案子的问题的原因。你可以告律师,但危害已造成。法律一般不解脱受害者在法律上造成的危害。

(http://www.dajiyuan.com)

 
8/14/2007 9:23: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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