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毁三亿合约 赔偿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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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毁三亿合约 赔偿一百元

作者:黄觉岸


【大纪元12月7日讯】看见本文的标题,相信读者会吃了一惊。民事合约的毁约,不是应该补偿受伤害非毁约一方的所有损失吗?区区赔偿一百元,岂不是变相鼓励违约的行为吗?这是有违常理吧?

法律原则是反映常理的,当然不会亦不应这样。一般的情况,违约的一方是要赔偿受损一方所有合理的损失,这些损失是因为违约所以自然地,在正常情况下会发生的偿失。原则上违约的一方,亦是犯了过错的一方,是有责任负责受害一方的所有损失的。

但原则以外亦有例外的情况。受害一方可能在法律角度是取胜的一方,但无法证明有何清楚因违约而引发的损失。必须强调只是可能出现的损失是没有补偿的,损失必须清楚合理的,若无法证明损失的存在,法庭就只好判决给予受害者所谓象征式的损失。在香港的法庭象征式的赔偿只是一百大元。

介绍的这一件案例正好说明这一情况。被告人与原告人签署合约,准备在坪州进行土地发展计划,财务贷款计划有三亿三千万之多。这笔钜款原告人只部份借出,这部分款项的利息并未有支付。由于未能得到余额的贷款,原告人起诉被告人,要求取得强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即要求法庭下令被告人借出贷款额。

Chinluck Properties V Casil Clearing [2007] 1 HKC 231

被告人则反诉(counterclaim)原告人,由于原告人没有支付已借出部分款项的利息,被告人要求取消合约,要求原告人退还已借的部分贷款。

基本上,两方面的诉求皆被法庭接受。被告人是违反了合约,原告人有权取得赔偿;而由于原告人没有支付利息,被告人有权取回已借的款项。

问题是原告人可以取得多少赔偿?这要视乎原告人的偿失是否由被告人所引起,法庭认为不是,或是无法加以证明。由于欠缺贷款,原告人的发展计划没有进行,但计划的没有进行,亦同时是由于1998年的金融风暴及风暴后的经济低潮。

原告人无法证明计划的失败是直接由于欠缺有关的贷款而引起,计划的失败亦可以是由于当时的经济困境。另一方面,民事案件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可以证明及不能太遥远(remote)。由于计划根本没有进行,计划若能进行是赚钱或是赔本未知,就算是赚亦不能确定数额,亦即是说无从确定应赔偿的金额,故此原告人只能取得象征式的赔偿(Nominal Damage)。

象征式赔偿,是代表原告人在法律上的胜利,被告人是破坏了法律的责任,但却不是对损失的补偿,是否值得为此而兴讼,见仁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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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12/7/2007 12:53:21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7/12/7/n19327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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