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雇主未有提供警钟是否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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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雇主未有提供警钟是否疏忽?

作者:黄觉岸


【大纪元11月9日讯】本栏曾经介绍过雇佣关系之中重要原则之一,是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这自然包括要为雇员提供可以令雇员安全工作的设施,否则雇主在雇员出了意外之时,是有疏忽的民事责任的。

原则还原则,法律原则引申到具体事例之时,如何适用会是大有争论之事,下面介绍的案例之中,上诉庭三位法官意见不同,亦只是一个二比一的裁决。

一名小贩管理队成员被小贩袭击受伤,队员起诉政府,指政府作为雇主未有向该队员提供警钟引致他受伤,要政府赔偿。

事发时队员在执行工作,正指示小贩将货物搬离一条后街。小贩在没有警示的情况下,冲近队员,用脏话咒骂他,用拳猛击队员的口鼻及脸颊,这名原告的小贩管理队成员结果失去知觉倒地不起。

为何政府要为原告的受伤负上疏忽的责任呢?原告指若然当时有警钟的装备,他就能及时召集同事支援及阻吓小贩的袭击。这是说他欠缺警钟的装备是导致他受伤的原因之一,亦所以政府没有提供装备是疏忽而需负责了。

有关的警钟只需一百元,可套在腰间,会发出很大的尖声。原告指当时他可及时按动警钟(如果当时已经有的话),或最少在第一拳及第二拳间按动,从而避免受伤。原审的法官认为他的对讲机已经有呼唤召援的作用,警钟对他的安全无总体性(overall)的增加;判原告败诉,而上诉庭亦以二比一维持原判。

法庭认为,袭击是突然,事前估不到及发生于半秒之间。原告的受伤与他欠缺警钟之间的因果关系(Causation),无法建立,亦是说无法肯定他的受伤与欠缺警钟有必然直接的关系。法庭亦认为雇主在这情况下应合理地提供警钟,而原审时一些事件的细节未搞清楚。

认为原告应得胜的法官则认为当时小贩接近队员之时是有足够的时间空间让他按动警钟从而避免受伤,因果关系是清楚的。被告人(政府)应知道小贩管理队的工作性质,易受类似的袭击,佩给警钟为有效的防备措施,政府应合理地给予装置,没有提供就是一种疏忽。

法官都是能把道理说的头头是道,但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政府不需负责任。本案的小贩原为第二被告,他当然是要负上伤人的责任。只是,在民事索偿案件中,被告若是无法赔偿的穷人,原告胜诉与否,是无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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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11/9/2007 7:12:32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7/11/9/n18964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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