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中国虽有高智晟,但不能掩盖中国律师的整体“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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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野:中国虽有高智晟,但不能掩盖中国律师的整体“堕落”

作者:李野


【大纪元11月10日讯】中国的律师界里能够出现高智晟这样的“良心律师”,实在是值得国人欢欣的事情。不过在敬佩高律师的所作所为的同时,不免产生一种悲情,高先生的作为固然值得褒奖这一点无可质疑,之所以他的事迹能够被海内外所传诵,正是因为中国律师整体的“失去良心”,这才是悲哀的事实。

在海外生活的人都有同感,当遇到诉讼的时候,能够找到一位好律师是件很让人放心的事情。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里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因为在司法过程的其他参与方无论怎么分权都是代表政府的,只有律师才是代表着每一个活生生的人。所有民主社会的法制与人权的保障,有相当程度是取决于律师的。因此说律师的出现改变了人类社会结构并不为过。

而这样一个神圣并很令人尊敬的职业,在中国在共产党的治理下却改变了身份。在大陆生活过并更多接触司法的人们都很清楚。中国的律师的出现和普及,事实上是中国司法腐败的“润滑剂”,毕竟一个法官直接“吃完被告”再“吃原告”操作比较复杂,不但直接破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很容易翻船。不过有了“民间”身份的律师之后,这种信息和交易的传递就方便、隐蔽和安全的多了。在全社会道德崩溃的前提下,单独让律师保持职业道德是很不现实的事情。但这个行业如果破坏游戏规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却是巨大的,它不像一次工程事故那样只造成可量化的损失,它动摇的是整个社会的根基和底线。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今天的局面呢?原因很复杂,这里既有法律制度本身不健全的问题,也有政治和权力体系不合理的原因,即有社会道德缺失的问题,也就社会监督不利的问题。但笔者今天想说的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那就是:“上梁不正,下梁歪”的问题。

中国的律师是受中国律师协会领导管理的。因此看到一个个利益熏心的律师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要看看他们的领导者到底是什么样子。日前中国律师协会做出了一个惊人(应该叫惊世的)行动。他们以全国律师协会和国家司法专家的名义,公开对正在进行的一起涉及律师本人的司法诉讼发表了《专家意见书》。下面是国内新闻报导的原文摘录,这样便于大家对事件的情况有个基本的了解。


广州律师马克东诈骗毒枭案追踪

  全国律协出具专家意见书称

  广东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沈阳“毒枭”100万元一案,已于今年9月10日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宣判。日前,全国律协考虑此案的判决结果会对全国律师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遂邀请国内多位著名专家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确有违规、违纪之处。

  据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等15名专家学者参与了论证。

  意见1

  两大理由不构成诈骗

  与会专家在详细分析该案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并结合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特征来分析,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

  首先,马克东的律师身份是真实合法的,不属于他人假冒律师身份而行骗。

  另外,马克东确实为宋鹏飞等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至于这些法律服务的方式,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是本人提供的或是委托、指派他人提供的,并不能改变“提供了法律服务”这个基本事实,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如何,也与“有无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一回事。

  委托人的目的实现了

  马克东接受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之后,委托人宋鹏飞、赵文刚等人达到了预期目的。其间,虽然除了马克东之外还有别的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但这种多因一果或者难以说清因果关系的现象,并不足以否定马克东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实和效果。

  马克东提供了法律服务,再加上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实现了,因此,马不构成诈骗。

  意见2

  违规违纪应受处罚

  收费过高违反执业规范

  该份专家意见书同时指出,本案中马克东的执业行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取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没有保存好委托协议以至于至今查无实据等等。毋庸置疑,这些行为确有违规、违纪之处。但无论是“私自收费”还是“收费过高”,都属于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范畴,不能认为收费不规范或私自收费就构成诈骗。

  不构成犯罪但应处罚

  关于马克东声称“与法官很熟、有关系”之类的夸大之词,专家意见书认为,在其“以真实身份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基本事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即使确有其事,也不能改变其履行协议的既成事实,当然就不能认定其虚构事实。“夸大其辞”与“虚构事实”不能混为一谈。

  但是,案件中反映出的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律师管理机关和行为协会的关注,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下,依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至于案件到底应该做何结论,笔者既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的详细资料来源无法做出评论。但是就这个事件本身而言,显然是有违于法律精神的。

首先,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能的权力。“律师协会”并非官方机构,在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时候,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这个是在包括中国在内全世界都公认的司法原则。而“中国律师协会”虽表面为“民间组织”,实际上担任管理职位的人物都是政府任命的,而且这份意见书参与的“专家们”很多都是可以参与法律制定的,还有很多都是现任中国各级法官、检查官们的老师或者同学。这样一个“有很大社会影响”的机构在这样的特殊时段,发表这样一份“意见”,很显然会影响到未来的司法判决,至少是给司法机关判决制造了“压力”涉嫌影响司法公正。身为“饱学法律”的专家们难道这个常识都不懂吗?如此越位实乃“明知顾犯”、“越俎代庖”。

第二,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一名律师。而“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组织,两者间是必要的关联关系,双方有着完全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协会”以《法学专家意见书》的方式公开表达意愿,犯了国际法律界所公认的“回避原则”。作为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必然关联的组织,以权威的方式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可以满足“回避原则”的必要条件。

第三,在该《意见》中,利用了中国法律体系本身的缺失和广大群众不了解法律细则的现实。多处出现了利用文字、偷换概念、避重就轻等手法愚弄公众混淆视听的地方。比如:收取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没有保存好委托协议以至于至今查无实据等等。毋庸置疑,这些行为确有违规、违纪之处。作为一个以法律吃饭的职业律师,难道不知道开据发票和保存委托协议的重要性吗?另外没有委托协议如何界定双方是否存在委托行为?如果说这是两个高龄农民买牛的纠纷,双方都因不认识字而没有协议和发票好像还可以被理解(即使是这样的人也知道找几个有名望的保人)而发生在“毒枭”和律师之间显然是不可以被理解的。即使退一万步他们真有委托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那也是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之上的。

记得在过去的众多中国特色的口号里有这样一句: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看到现在中国律师行业的整体道德滑坡,再看一下律师们的火车头的表现,这样的因果关系就比较合理了。有此领导者,律师们不“堕落”才是奇迹,所以高智晟们才被视为打击的另类,如此教化还“冥顽不化”说服教育已经失去了作用,所以对有良心者只能实行“专政”了。

最后才表达一个宗旨。司法是一个社会的行为底线的最终保障,司法崩溃也就等于是社会崩溃。中国共产党经过了近60年的“卓越努力”,今天终于给我们广大中国人建立起了这样一个可以颠覆乾坤的司法系统:从没有法的纯粹人治,进步到依法人治。其本质内容并没有改变,只是表面更华丽成本更昂贵了而已,而这样的进步危害性反而更大。因为当人们面对一群狮子的时候至少大家还能保持足够的警惕,而面对披着羊皮的狼人们就有可能死了之后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11/10/2007 7:23:22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7/11/10/n18973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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