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都:杀人于无形的“涉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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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都:杀人于无形的“涉密”案

作者:马文都


【大纪元12月16日讯】自高律师在山东遭到拘禁至今,他本人就如同人间蒸发一样没了音讯。今天却突然爆出要进入审判阶段,真让人大惑不解。据当局说,这是因为高律师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好一个“涉密”,再一次杀人于无形。

三个多月被控,未能登陆互联网,前两天在几尽贪婪的阅读当中看到当局以涉密为由拒绝了律师的取证,阻断了高律师的家人与外界的联系,限制了高律师周围好友的人身自由,封闭了大陆维权与民主人士与外界的联络管道,施暴于耿和…。可以说,对高律师这一案件的处置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最高级别,因此而对国内其他人士的打压也达到了最高级别,可见当局用心良苦。

高律师的言行真的涉及国家机密吗?他有秘密可言吗?

自今年元月始,我与高律师回陕北老家过年后,也可能是前世的因缘,自此我们如同兄弟一样,二下陕北,走四川,访西安,赴武汉,去山东…,加起来几个月的时间,我们基本上是形影不离的。也就是在我第一次与高律师接触开始,就已经发现他身边聚集了众多便衣,在这期间我们的行动可以说是二十四小时都在那些“隐形人”的监控之下,包括我们对外联系用的所有的通讯工具。从那一天开始,就不存在有什么秘密可言,与此丧失的还有个人的隐私。粗劣的计算了一下,我和高律师接触始到他被秘密拘禁止,也有近二百余天,在这二百多天当中,我们不在一起的时候,也不会短了众多便衣和他在一起,包括那些隐士在月黑风高时把他按倒在地痛打。从我亲身感受来看,我没有发现这里面他做的哪件事情涉及到国家机密。

根据现政权有关国家机密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我看不出高律师的行为哪一点涉及到了国家机密。他所发表的文章和对外接受的一些访谈全部发表或刊登在国内外公开媒体上,他所接受的采访也都是媒体的记者,他所谈论的问题大多都是为底层百姓维权的呐喊,还有就是对政体中存在的弊端进行的有力抨击,这里面与国家机密无涉!

我和高律师在一起的日子里,没有任何言论或活动有秘密可言,包括我们的生殖器官都逃不脱“隐形人”的窥视,这方面高律师有单独文章为佐证。我们在外面的日子里,接触的大多是底层的穷苦百姓,而且是穷得不能再穷的百姓,有的人终身都没有走出大山一步,即使这样他们的人身权力也没有逃脱掉被贪婪、腐败的地方官吏所吞噬,难道他们手中还能握有国家机密吗?!

高律师:众所周知的一介贫民维权律师。

他所能知道的是百姓的柴米油盐,他所掌握的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正义为准绳,他所行使的是国家赋予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权力。试问,他有哪种机会能够接触到哪种等级的国家机密呢?而当局为他罗列的这一罪名无非是让高律师案件在他们的独家操控之下完成他们自己的司法程序罢了,他们不希望或者是不敢将高律师案件公之与众,就如同他们不敢把多年来每到敏感时期都要把他们认为的敏感人物强制限制人身自由而公开写成白皮书一样。

高律师案件牵动了尚有良知的百姓的心,震惊了海外各民主国家,以铁一样的事实对“和谐社会”进行了一次检验,这样的案件,这样的名人,不被冠以“涉密”处置,又能如何收场呢?

何谓泄密?除了在前面引用的有关定性外,在保密法第九条中还规定有等级;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可以想见,我们每一个草民到哪里能够接触到这样等级的国家机密呢?

尽管如此,在之前的20年间,所谓的涉密案件却不断发生。多年来因涉密而被杀于无形的例证太多了,律师郑恩宠不就是因为将新华社内参的有关强行拆迁的报导“泄密”而被判刑的吗?严正学据说也是涉嫌涉密?就连与此圈子无涉的,只是为三峡工程说了几句实话的,大字不识几个,一封上访信中也是错别字连篇的几个移民,都被控以“涉密”而落入牢狱。看来,涉密案真的成为了随时变化的“国家机密”案!什么是国家机密?可以任意定义,昨天还不是国家机密的,今天可能就是最高级别的国家机密;今天还是公开发表的,明天可能就成为国家机密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在中国,不知道什么不是国家机密。怪不得在一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网页上赫然有着这样的报导:《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缺失及程序完善》(署名:全莉)

…(四)律师帮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律师的帮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公权对私权的损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谘询,代理申请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但不少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将妨碍其侦查取证,于是未告之犯罪嫌疑人此项权利,即便告之了,在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时,故意拖延;在律师要求会见时,往往以案情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安排,或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以笔者所在地区一基层院的统计数字为例,该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仅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9%,而到审查起诉阶段则为60%…。

泄露国家机密这一律典,可追溯到宋或更早以前,在《永乐大典》,《金玉新书》中谈及到关于邮驿递铺组织管理的内容,法规涉及的范围很广,严格地维护了官方文书的不可侵犯性。比如《金玉新书》规定,盗窃、私拆、毁坏官书者属犯罪行为,都要处以刑罚,若盗窃或泄露的是国家重大机密信件则处以绞刑。涉及边防军事情报而敢于盗窃或泄露信件内容者斩,教唆或指使犯法者也同样处以斩刑。盗窃的若是一般文书,按规定也属于触犯刑律。处以徒刑,发配五百里。

值得注意的是,《金玉新书》规定,刑罚不仅仅处罚那些作为传递文书的当事驿夫,同时也要处置他的上级官吏,包括有关急递铺的曹官和节级,失职者一样处以杖刑。可见,对于涉密的直接责任人在古代就规定要同样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现体制下,同样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中有对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若根据这一规定,那么,真正的涉密责任人就不应该是高律师,应该是那些24小时随时监控我们的那个机构,因为,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假如“涉密”成立,那么,他们是第一责任人,受审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那个机构,而高律师最多也只能是个连带责任。@

2006年12月12日写于香山小屋


——转自《自由圣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12/16/2006 2:04:11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6/12/16/n15588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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