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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101董座涉掏空30亿 林鸿明求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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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1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朱稚清台湾台北报导)台北101前董事长、宏国集团第二代林鸿明(56岁、在押),于去年9月底因涉嫌假贷款掏空30亿元被收押,全案侦办至今近4个月,台北地检署23日侦结,将林鸿明等人依违反〈证券交易法〉背信等罪提起公诉,求刑12年、并科罚金4亿元。

林鸿明于13年前主导集团上市公司金尚昌开发公司的淡水土地,抵押给集团的中联信托,贷得18亿元后未依约还款,中联因此将土地列为不良债权出售,由林鸿明成立的人头公司以12亿元低价买回,再与建商合盖淡水“蓝海”豪宅谋利,不法获利10亿余元,金尚昌未将这笔交易在财报上揭露,涉嫌掏空资产且违反证交法。

除林鸿明外,还有4人遭起诉,包括金尚昌总经理陈祈苍、财务长董翠华及宏国建设副总经理林南聪,全案于24日移审法院。对此,宏国集团低调不愿回应,财政部表示,林鸿明个人已经未持有任何台北101股权。

检方表示,检调清查期间,林鸿明时任台北101大楼董事长,曾先后找陈祈苍、董翠华等人在其董事长办公室旁会议室内,串通如何套招及应对检调人员的讯问,欲将犯行合理化。

检方指出,陈祈苍主动供出林鸿明曾找他及多人串供,并指出全案幕后实际操盘者就是林鸿明,检察官审酌陈祈苍供述对案情有重大贡献,准他依〈证人保证法〉规定,转为污点证人,依法起诉,建请法院减轻其刑。另有5名人头,坦承犯行,检方予以缓起诉,他们必须各向国库支付3万元。

检方审酌林鸿明前后供述反复不定,犯后态度不佳,且犯罪所得金额逾10亿元,将他起诉,具体求刑12年,并科罚金4亿元。◇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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