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明确肉刑属刑求 律师:糊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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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王量报导)中共最高法院近日出台有关刑讯逼供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大陆刑讯逼供案件屡屡发生,一直受到国内、国外的广泛抨击。大陆律师认为,当局的解释只是为了“糊弄一下舆论压力”。

大陆各大媒体12月25日都刊发了“最高法院明确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在大陆,刑讯逼供案件屡屡曝光,其种种残酷手段令人不寒而栗。中共最高法院的解释发布后,受到各界关注,为此,大纪元记者采访了大陆律师。

“原有的法律体系内已经有”

广州唐律师向记者表示,认定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属于刑讯逼供,在原有的法律体系内已经有。

记者查阅大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对“刑讯逼供罪”明确定义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唐律师还表示,对于刑讯逼供,还不单单只有国内的法律条款。“中国(大陆)还是《国际反酷刑公约》的缔约国,那个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更清晰、更加精确,在中国(大陆)也是适用的。”

北京刘律师也表示,最高法院最近的解释并不是新的,只是“比以前明确一点了”。

“糊弄一下舆论压力”

唐律师认为,政府现在出台这个解释,是为了应付目前正面临的公众压力。“因为近期披露了很多涉及到酷刑的案件,不仅仅是针对异议人士的酷刑,也包括了对普通民众的刑事案件,比如被黑打的企业家。而早期针对法轮功的酷刑,现在揭露的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形成了一个很强大的国际、国内的舆论压力。”

唐律师说,当局的应对模式就是重申一下法规,或出台一些所谓的新的法规,而不是去追究具体的犯罪。“对于法律不能执行的地方,中共的政治形态就是反复的空泛的去重申一些规定。”

唐律师认为,正确的解决之道,是追究原有的犯罪,自然就能防止其他人犯罪,“比如一个人参与了刑讯逼供,让无罪的人定了罪名,这种情况下他可能升官发财。如果追究,他升官发财的梦就破灭了,那么别人看了有样学样,就不敢去做这种事了,因为没有这个动力了”。

“问题在于,当局不去追究发生的犯罪行为,而是重申规定,这只是对包括国际、国内的舆论压力的一种反应,而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唐律师说,他认为就是糊弄一下舆论压力。

涉及到权势集团的犯罪行为 “没办法执行”

唐律师表示,刑讯逼供一般都是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犯罪。

对于这类政府工作人员的犯罪,唐律师表示:“追究率都是很低的,这是一个现实状况。不单单在司法这个领域,在很多领域都是这样,像反对贪污腐败。”

“中共就是有法不依,特别是涉及到权势集团的犯罪行为的时候,更没办法执行。”

唐律师说,追究刑讯逼供者的有关法律条款不能执行,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不解决三权分立、民主选举、新闻自由,没有这些基本的条件,法律条款制定的再好都是空话”。

重庆“唱红打黑” 刑讯逼供令人胆寒

2012年的“重庆事件”之后,当年薄熙来、王立军“唱红打黑”时期的内幕被大量曝光,刑讯逼供令人胆寒。

据大陆媒体报导,当年重庆有24个打黑的基地,铁山坪是其中之一。这些基地后来发展成为各个专案组的“外讯基地”。

亲历者介绍,这些“打黑基地”里,最出名的刑具之一就是“老虎凳”。有人坐在“老虎凳”上,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挨打时也不能躲闪,只能实实在在挨着,坐得太久了,有人最终尾椎坐烂,屁股上长疮、变烂。

但这还不是让受讯者最胆寒的刑罚。最让人感到生不如死、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受极限挑战的,是另一种刑罚:“吊起”。

原重庆亿万富豪龚刚模当年被关在铁山坪,他讲述自己的经历,“吊我在窗栏上,弄得我大小便失禁,臭得让我自己收拾。没事就把我们几个吊起来耍,看哪个声音叫得大,反正就是侮辱”。

(责任编辑: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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