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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带外食 美丽华大直影城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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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24日电)台北市观光传播局今天表示,美丽华大直影城部分影厅违规全面禁带外食,依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罚锾6万元并令限期改正。

观传局表示,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业者违反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除了罚锾新台币6万元,并限业者在11月6日(周二)前完成改正,否则将连续处罚。

观传局媒体行政科表示,美丽华大直影城8楼4个影厅以“M CLUB”为名,全面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进入影厅食用,违反行政院新闻局在民国99年(2010年)2月8日公告“电影片映演业禁止携带外食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规定。

针对美丽华大直影城以另有6个厅未禁止携带外食,认为已提供消费者充分选择为由,不同意全面取消禁带外食。对此,观传局表示,电影院如要执行禁带外食,每1个影厅都必须符合规定,没有例外。美丽华大直影城8楼4个影厅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只能购买业者贩售的食物,已侵害消费者权益。

观传局官员说,对于业者明知相关规定,仍执意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经市政府多次劝导仍无改正意愿,因而依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8条第1项、第38条第1项等规定处分,并考量业者明显出于故意,依“台北市政府处理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及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规定,加重处分,罚锾由2万元提高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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