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外衣下大陆跨国“收养产业”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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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文华综合报导)人是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的,跨国收养中国孤儿是外国人善心的体现,然而在大陆却出现不少“收养产业”,收养一个孩子的价格也从1.5万美金涨到2.2万美金,而且不断攀昇,参与其中的就有“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国际儿童救助基金会”和“中国儿童希望基金会”这样打着慈善招聘的挣钱公司。

11月4日,据大陆媒体报导,山东省邹城市上月破获一起特大婴儿贩卖集团,有17个婴儿被贩卖,警方解救了其中13个,将他们送到福利中心。报导说,男婴的售价可以高达5万多人民币,女婴的价格是3万多人民币,而让人吃惊的是,是这些婴儿的亲生父母亲手把孩子卖出的。

与这种赤裸裸的贩卖婴儿所不同的是,在北京有不少人利用慈善基金会的名义,把所谓有病的孩子、父母健在的“孤儿”弄到国外。

慈善基金会背后的金钱交易

据《时代周报》报导,位于北京地铁13号线柳芳站附近的浩鸿园办公室里,有两班人马,一是中国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简称中国儿希)北京办公室,一是国际儿童救助基金会中国办事处。

国际儿童救助基金会是一家做跨国收养的中介机构,从1992年起就开始把中国孩子介绍给外国家庭,该基金会在中国的代理人叫张雯,而张雯同时也是中国儿希的负责人。中国儿希是一个中国本土的非营利民间机构,从1992年开始专门从事中国孤儿和困境儿童救助,直到2010年3月29日才正式注册成为非公募基金会。

按照中国法律,中国儿希是不能参与收养行为的,不过张雯等人利用两个机构的方式,最终形成了一条龙式的链式产业:中国儿希四处寻找重病孩子,说服其父母放弃监护权,转由他们来治疗,然后交给国际儿童救助基金会,由他们送养到国外。

据悉,截至2006年,中国各地的福利院所领养的孩子至少有10万名之多。到2011年,约有12万名中国孩子被国外家庭领养,而从1992年起,通过国际儿童救助基金会送出去的孩子约有4,000多人。

有知情人曝光说,张雯的“年薪过百万”。这名知情者提供了一份“国际儿童救助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显示,2008年,从国内送出的孩子数量为171个,张雯收入为78,720美元;2007年,送出孩子231个,张的收入为106,770美元。也就是说,每送出一个孩子,张雯可挣460美元,约合人民币3,000元左右。

据国际儿童救助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出来的费用,美国人收养一名中国儿童的费用是17.5万元人民币左右,其中,申请费、档案费、指纹费、家庭学习费、文件费、管理费等21,780美元,给福利院的3.5万元人民币。

12万中国孩子被海外收养

1985年,当中国首次批准一位来华旅游者在广东收养一名女婴后,普通外国公民来华收养之门就此打开了。1992年,中国开始实施《收养法》,不久后制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允许外国家庭来中国收养孤儿。中国很快成为美国、瑞典、西班牙、德国等国公民收养儿童的主要提供国。当年被促成的收养案例就有252例,1995年达到近3,000例,并持续增长到2005年。

据张雯介绍,他们基金会的“国际收养数量已经从2000~2005年的每年一万多人,下降到近几年的每年两三千人了。比如在2008年,美国人申请领养中国孩子的数量急剧减少,从292例减少至54例,比最高点2006年的828例降低了93.5%。”

据悉在2005年之前,收养一位美国本土儿童的总费用达到了2万~5万美元,但收养中国儿童的费用大概是1.5万美元,一个美国家庭必须排队等待3~4年才能收养本土的儿童,但是收养中国儿童的等候期则短多了。而且美国国内收养实行“公开收养”的模式,孩子的亲生父母随时都可以把孩子再要回来,而中国实施的是“秘密收养”方式,给出去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

根据美国领事馆提供的“跨国收养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美国家庭从中国大陆收养了3,401名儿童,占总数的26%,也就是大约每4名外国孤儿中就有1名来自中国。而据统计,自1991年以来,美国公民从中国收养了7万多名儿童。

越来越难收养中国孩子

不过近年来,持续高涨的中国儿童国际领养热潮开始逐渐退潮。

原因之一是2007年中国实施的新《收养法》,要求收养父母必须结过婚、未被临床诊断为肥胖、年龄小于50岁、过去两年没服过抗抑郁药、面部没有畸形,而且还要达到一定教育和经济条件。

领养父母在申请材料中,需要包括收入明细、推荐信、自我介绍、医生的评估等等,还得进行整整一下午的指纹识别。几个月之后再把所有材料发过去,并陷入漫长的等待。最重要的是,几年的等待随时都可能化为泡影。

收养中国孩子难的更主要的原因是,越来越难在中国找到弃婴。很多美国家庭在等待3~5年后,都无法收养到中国孩子。

病婴 弃婴 拐婴

这些被领养的孩子从哪里来的了?

一个来源就是先天有病的孩子,父母无钱给孩子治病,只好放弃监护权,让慈善机构把孩子带走。

其次就是各种弃婴。2007年,中国儿希启动了“援助未婚妈妈”项目,协助生活困难的未婚妈妈生下孩子后,他们把孩子送到福利院,通过福利院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把孩子接出来,寻找国外的领养家庭。

目前中国的收养法律,只需要民政公示60天后无人领回,即可宣布婴儿为弃婴。而现行《收养法》第21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法律的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丢失孩子的中国父母寻子之路更加坎坷。

由于国外有这个需求,有罪犯就以各种方式铤而走险。《时代周报》报导说,2009年7月,贵州省镇远县政府被指控把超生女婴从父母手中没收,强制送进孤儿院,并将她们以3,000美元的“抚养费”卖给外籍人士。自2001年以来,镇远县有将近80个婴儿被美国和欧洲家庭领养。

福建、广东等地的个别儿童福利院为利益驱使,不仅大肆搜罗弃婴,甚至公开以每个儿童1,000元人民币乃至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买,然后以每个儿童收取外国收养人3,000美元抚育费的“合法形式”送给外国人收养。

民政部门自办自送自审查 漏洞百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海牙领养公约均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以收养为目的出现的拐卖儿童现象。

然而在中国却不是这样的。专家分析说,中国收养中心隶属于民政部有悖相互制约的法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弃婴的监护人只能是民政部门。而民政部门在涉外收养中既是送养人又是登记人,中国收养中心自1996年6月24日正式成立便明确划归为民政部辖属的事业单位,民政部几乎总揽了整个涉外收养,自办自送,自己审查,自己送养,集跨国收养的中央机关、送养人于一身,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这样的体制下,人们的善心能不被利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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