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界吁调查薄熙来主导下的酷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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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综合报导)大陆50名律师与学者及媒体人23日联名发出两封公开信,分别敦请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酷刑逼供问题依法调查、对重庆樊奇航涉黑一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们表示,重庆打黑表面打击黑社会,实质上完全是为了一种政治运动的需要。

中国各界吁调查薄熙来主导下的酷刑逼供

这两份公开信所针对的,是今年2月重庆打黑中宣判的龚刚模与樊奇杭案。龚刚模被判处无期徒刑,樊奇杭则被判处死刑。目前,樊奇杭案已经进入由最高法院负责的死刑复核阶段。

据了解,重庆所谓“打黑”的后台就是现任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

参与了联署的律师之一李方平星期一(8月23日)对BBC中文网表示,根据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公开的视频证据,樊奇杭在侦查阶段“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

此前,朱明勇提供的视频披露,身着红色囚衣的樊奇杭,面对镜头,在铁栏后讲述了他被打黑专案组警察刑讯逼供的经过,称他被扣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十多天不淮睡觉,手铐扣得太久已嵌进肉里,警方要一个多小时才取出。他曾经受不住折磨,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等。

联署信还指出,据朱明勇公开的资料,同案还有其他被告人同样遭到了刑讯迫供。联署人呼吁最高检察院立即对包括樊奇杭案在内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立案调查,避免造成冤案,并对樊奇杭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龚刚模与樊奇杭案还衍生出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一案。李庄最初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终审时获减刑一年。李方平等律师当时就质疑重庆警方办理李庄案缺乏中立性,李庄的辩护律师也曾申请异地审理,但被法院驳回。

“重庆打黑表面打击黑社会 实质政治运动”

“重庆打黑表面上是一个打击黑社会,还有很多民众支持。但是在这样一个外表之下,最后实际上就是非常残酷的刑讯逼供,很多被当作黑社会来定罪判刑甚至判死刑的这些被告人,他们根本就不是什么黑社会,完全是为了一种政治运动的需要。”

滕彪律师告诉自由亚洲电台,有关部门已经在7月1号颁布了两项新规定,明确提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与这次联署活动的北京维权律师唐吉田先生表示,重庆打黑过程中存在很多公然违法现象。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及时纠正,甚至任由一些人利用所谓民众情绪来使得中国各地纷纷效仿重庆的做法。

“比如说剥夺律师的会见、阅卷等等这些基本权利,包括专案组这样一个怪胎代替正常的办案单位处理很多事情;也包括把不具有相关连因素的一些人硬把他捏造在一起,拼凑所谓的黑社会案件;还包括操纵舆论,进行舆论审判,包括在网上雇用大量的所谓五毛——网络评论员,混淆是非,对公众进行误导等等。这些违法的问题都是反映了相关的工作人员漠视人权、践踏法制。”

打黑后台薄熙来 迫害法轮功元凶之一

现任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重庆所谓“打黑”的后台,而月前,被台湾海基会会长江丙坤力邀访台。因为可能访台,薄熙来已被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指出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若他敢到台湾去法轮功一定要告他。

薄熙来因其迫害法轮功于去年11月遭到西班牙国家法院以“残害人群罪”和“酷刑罪”刑事起诉,并在欧美亚澳四大洲12个国家被刑事控告及民事起诉,为法轮功团体全球追诉的重要元凶之一。

中国各界发出的这两封公开信分别写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首席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首席大法官。

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首席大检察官的公开信指出,重庆打黑运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当然无可厚非。但根据现有材料基本可以判断,重庆政法部门在“打黑”的名义下,涉嫌滥施酷刑,伤及无辜,践踏程式,正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刑讯逼供情况,令人触目惊心。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迅速立案调查,纠正地方公职人员违背法治、践踏人权的做法。”

写给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首席大法官的公开信则指出,近日,重庆樊奇杭涉黑案件辩护律师朱明勇通过媒体公布了樊奇杭遭受刑讯逼供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樊奇杭自述遭受刑讯逼供的录音、录影,樊奇杭身体受伤的照片等等。该资料公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巨大的反响,已经使得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强烈的质疑。呼吁“对重庆樊奇杭涉黑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式,严格依法审理。”

此前,中国时政经济评论家伍凡指出,薄熙来给赶到了重庆,等于是流放。为了往上爬就挖重庆前一两任的烂疮疤。薄熙来打黑并非为百姓除恶,中共十八大将至,他的真实目的是搞政治斗争,为自己进入高层增加砝码。旅居德国的著名学者仲维光说:“薄熙来打黑是假,往上爬是真。共产党内部的打黑都是假打黑。”

樊奇航的辩护律师朱明勇最近公开一批照片和视频,证明樊曾受严刑逼供。重庆去年7月开展的“打黑”行动已拘捕3,000多人,起诉了包括100多名官员在内的数百名疑犯,其中前重庆市司法局前局长文强已被执行死刑。

附件

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立即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法调查的公开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曹建明首席大检察官:

重庆打黑运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当然无可厚非。但根据现有材料基本可以判断,重庆政法部门在“打黑”的名义下,涉嫌滥施酷刑,伤及无辜,践踏程式,正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刑讯逼供情况,令人触目惊心。

以近日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之一的樊奇杭案为例,其辩护律师朱明勇,通过媒体发布了有关照片、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人樊奇杭在侦查阶段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根据朱明勇律师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樊奇杭自述在侦查阶段遭到暴打、反手吊烤、打表(反手吊手铐脚镣)等,目前在其头部、手腕部等处仍有明显外伤,期间导致樊奇杭不忍刑讯之苦曾自杀、咬舌等等。

如樊奇杭自述:“还有很多方式逼我的供,两只手反过来背过去用手铐吊在铁栏上,只让脚尖挨地,从来没把我放下来。最长一次5天才给我放下来。那次说心里话我不知道怎么来形容那种痛苦,我真觉得生不如死。吊的手铐全部镶在肉里,下来的时候他们打开手铐的时候全是血全是脓,我清楚的记得他们花了一个多小时才把手铐打开……。他们行话就是打表。就是脚镣带上,手铐在脚镣上,人站着成了90度。一站就是一个星期,我记得最长一次站了10多天,10 多天没有睡过一分钟甚至一秒钟,在过程当中人晕死过去,休克了几次,他们看我休克了就用冷水把我浇醒,他们就有人过来提着脚镣把我倒提起来,把我弄醒了继续站。只要我倒下去他们就把我拉起来继续站拳打脚踢……。生不如死,我确实自杀过,我已经不能承受这种折磨了。我是撞过墙,撞了两次,头上撞了很大条口子,吊的时候休克了他们也不把我放下来,用水把我浇醒了我就咬了自己的舌头,咬断了,过了两天以后才把我送到医院去看,当时舌尖还有一点没断后来他们给我扯掉了,还化脓了……”

更令人震惊的是,据朱明勇律师死刑复核辩护材料披露,在樊奇杭一案庭审中还有其他被告人反映出更多的刑讯逼供情节,如:

有人说我被逼得要跳楼被他们按住了!有的说,员警曾威胁再不招供就把他活埋了!
本案唯一的女性卢红说,他们对我严刑拷打,头打破了,牙齿都快脱落了。

还有一位被告大声喊道:审判长,你千万不要相信员警的,被他们抓去不要说十公斤冰毒就是二十公斤也都要认的”。

上述资料的公开,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根据媒体的报导和律师披露的情况,在为数众多的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而依靠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普遍被当作定案依据;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也没有得到任何法律追究,这无疑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人命关天。鉴于本案已经处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也鉴于重庆打黑运动已经产生巨大影响,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我们紧急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立即对包括樊奇杭案件在内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确有刑讯逼供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关注国家法治进程的公民,我们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迅速立案调查,纠正地方公职人员违背法治、践踏人权的做法。

本公开信发起人:

王 工(律师 北京)
秋 风(学者 北京)
杨支柱(学者 北京)
邓文初(学者 北京)
周 泽(学者、律师 北京)
范亚峰(法律学者 北京)
凌沧洲(作家 北京)
许 晖(自由作家 北京)
滕 彪(学者 北京)
王 成 (律师 杭州)

温克坚(学者 杭州)
张 辉(学者 北京)
李天天(律师 上海)
李金星(律师 北京)
唐吉田(律师 北京)
倪玉兰(律师 维权人士 北京)
李柏光(律师 北京)
刘治成(法律工作者 北京)
兰志学(律师 北京)
丁锡奎(律师 北京)

柴清海(律师 北京)
刘 巍(律师 北京)
黄秀丽(公民 北京)
北 风(作家 广州)
王金祥(法律工作者 北京)
黎雄兵(律师 北京)
李方平(律师 北京)
唐荆陵(律师 广州)
袁雪城(公民 苏州)
董前勇(律师 北京)

江天勇(律师 北京)
朱汝玲(律师 北京)
李静林(律师 北京)
邢建军(维权人士 北京)
温海波(律师 北京)
金光鸿(律师 北京)
王全章(律师 北京)
李和平(律师 北京)
李苏滨(律师 北京)
张 凯(律师 北京)

许复颖(公民 北京)
朱瑞峰(记者 北京)
许 东(公民 北京)
童朝平(律师 北京)
徐 平(律师 北京)
杨慧文(律师 北京)
蔺其磊(律师 北京)
彭 剑(律师 北京)
邬宏威(律师 北京)
梁小军(律师 北京)
李国斌(律师 广东)
陈西(人权捍卫者,贵州)
杨博 (法律工作者,陕西)
王德邦(公民 北京)
万延海(公共卫生 美国)
赵枫生(公民 北京)
古 川(人权捍卫者 北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欢迎公民签名,将真实姓名、职业、所在地发至签名邮箱:geilianggaogkx@gmail.com)

敦请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樊奇杭
涉黑一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式的公开信

最高人民法院并王胜俊首席大法官:

近日,重庆樊奇杭涉黑案件辩护律师朱明勇通过媒体公布了樊奇杭遭受刑讯逼供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樊奇杭自述遭受刑讯逼供的录音、录影,樊奇杭身体受伤的照片等等。该资料公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巨大的反响,已经使得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强烈的质疑。

为解决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屡屡发生的错判、误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上述两个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已经进入了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死刑复核阶段,为了避免“聂树斌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类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我们紧急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重庆樊奇杭涉黑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式,严格依法审理,将本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本公开信签名人:

王工(律师 北京)
秋风(学者 北京)
杨支柱(学者 北京)
邓文初(学者 北京)
周泽(学者、律师 北京)
范亚峰(法律学者 北京)
凌沧洲(作家 北京)
许 晖(自由作家 北京)
滕 彪(学者 北京)
王 成 (律师 杭州)

温克坚(学者 杭州)
张 辉(学者 北京)
李天天(律师 上海)
李金星(律师 北京)
唐吉田(律师 北京)
倪玉兰(律师 维权人士 北京)
李柏光(律师 北京)
刘治成(法律工作者 北京)
兰志学(律师 北京)
丁锡奎(律师 北京)

柴清海(律师 北京)
刘 巍(律师 北京)
黄秀丽(公民 北京)
北 风(作家 广州)
王金祥(法律工作者 北京)
黎雄兵(律师 北京)
李方平(律师 北京)
唐荆陵(律师 广州)
袁雪城(公民 苏州)
董前勇(律师 北京)

江天勇(律师 北京)
朱汝玲(律师 北京)
李静林(律师 北京)
邢建军(维权人士 北京)
温海波(律师 北京)
金光鸿(律师 北京)
王全章(律师 北京)
李和平(律师 北京)
李苏滨(律师 北京)
张 凯(律师 北京)

王 令(律师 北京)
许夏颖(公民 北京)
朱瑞峰(记者 北京)
许 东(公民 北京)
童朝平(律师 北京)
徐 平(律师 北京)
杨慧文(律师 北京)
蔺其磊(律师 北京)
彭 剑(律师 北京)
邬宏威(律师 北京)
梁小军(律师 北京)
李国斌(律师 广东)
陈 西(人权捍卫者,贵州)
杨 博(法律工作者,陕西)
王德邦(公民 北京)
万延海(公共卫生 美国)
赵枫生(公民 北京)
古 川(人权捍卫者 北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欢迎公民签名,将真实姓名、职业、所在地发至签名邮箱:geilianggaogkx@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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