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虛開罰單又作偽證 二審遭判4年

【大紀元6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9日電)民國96年擔任台北縣中和分局員警的林大為,被控虛開交通違規罰單、偽造當事人簽名,接受檢方偵辦期間還作偽證。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他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林大為民國96年2月至8月間,為圖取締交通違規的績效,共偽造31人的簽名,並藉由他以往取締交通違規所留存的其他民眾違規檔案,冒名虛開多張不實罰單。

判決指出,林大為為求績效,竟然不顧人民保姆身分,偽開罰單,導致許多被害人無端遭監理機關裁罰,還必須為申訴、聲明異議耗費時間及精力,增加被害人不便與怨懟,使人民對警察的信譽喪失信心。

全案一審時,板橋地方法院將被告所犯行為合併判刑5年。高院今天改判林大為4年。全案可再上訴。

美東時間: 2009-06-09 05:04:29 AM  【萬年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9/6/9/n25527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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