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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高等法院。(Getty Images)
 
英國高技術移民4年可申請永久居留
 
作者﹕焦建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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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3日英國內政部 (Home Office)將高技術移民(HSMP)和工作簽證類移民申請永居的期限由四年改為五年,並於2006年11月對高技術移民的續簽進行了重大修改,對眾多移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利影響。

HSMP論壇自2008年4月8日打贏了高技術移民續簽的官司後(相關連結http://www.ukchinese.com/www/11/2008-04/490.html),又於2008年10月對內政部永久居留的「4改5」規定提起挑戰。該訴訟已於上週五(2009年3月13日)進行庭審,判決結果於4月6日下午2點公佈,結果女法官COX DBE判決,HSMP論壇勝訴。這意味著移民局不作進一步的上訴的話, 2006年4月3日之前申請了高技術移民的人士可以按照老政策於4年後申請永居,而不是現在規定的5年。與此同時,相應地,原來2006年4月3日之前申請的工作簽證人士也可以據此在工作4年後申請永久。

在2008年4月8號,英國高等法院法官喬治.紐曼(GEORGE NEWMAN)在高技術移民論壇有限公司對英國內政部的一起高技術移民續簽司法覆核案(Case No: CO/924/2007)審理中做出判決,裁定英國內政部的2006年11月7日實施的新高技術規定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之後,英國內政部在2008年7月9日宣佈接受法官的判決,改變了條件苛刻的高技術移民續簽的政策,使用以前的老的高技術移民政策,只要符合原來(2006年11月7日之前)續簽的條件,內政部應該給老高技術移民人士3年的續簽。

但是英國內政部拒絕直接給判決中所涉及的高技術移民人士以4年後可以獲得永久居留的權利,也就是說只是部份執行法官的判決。英國高技術移民論壇在致函Home Office要求全面執行喬治.紐曼法官判決給予高技術移民4年後的永久居留而遭拒絕後,英國高技術移民論壇有限公司於2008年10月8日第二次向英國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這個司法覆核的申請於2008年11月27日獲得批准。

後來確定開庭日期是2009年3月13日。這次司法覆核,高技術移民論壇聘請了皇家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 QC 以及 Rick Scannell,而這次英國內政部沒有像上次打高技術移民續簽司法覆核時候也聘請皇家御用大律師,代替而之的是派了一個一般的訟務律師(Solicitor)。3月13日開庭中,高技術移民論壇聘請的皇家御用大律師法庭辯論相當優秀,庭審結束後就表示,很有希望勝訴。

在Cox Dbe 女法官2009年4月6日的判決中,她回顧了高技術移民法律從2002年1月英國最初制定這個法律的目的和歷史過程,再回顧喬治.紐曼在2008年4月的判決內容,對目前法律爭端的焦點又進行了分析,闡述了喬治.紐曼判決的有效性。在談到為什麼喬治.紐曼認為內政部2006年11月6日改變續簽政策是非法的問題上,她講到高技術移民申請人一旦加入這個計劃,能夠申請永居居留是高技術移民人士加入這個計劃的一部份。另外在之前內政部的高技術移民申請指南中也多次寫明,如果以後改變政策的話,申請人士不受之後因政策改變而帶來的影響。最後,在內政部之前的多次申請表格中都明白的闡釋過,一旦申請人加入高技術移民計劃,他就會受惠於當時加入時候的條件。

在Cox Dbe 女法官的判決中,她承認高技術移民人士由於獲得永久居留的推遲,除了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影響外,還有其他方面的影響,比如,財政方面由於沒有永久居留而不能獲得好的有競爭力的房屋貸款,持續的可以獲得被僱傭和職務提升的權利,由於限制和簽證的條件不能按照僱主的要求到國外工作,由於沒有永居身份孩子要支付海外學生的學費等等。

她接著還說,就像法官喬治.紐曼以前的判決所說,對那些已經進入高技術移民系統的人士來增加申請永居的時間是不公平的,因此對內政部來講對那些在2006年4月3日已經是在高技術移民計劃中的人士把4年永久要求增加到5年的條件是不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之下,2008年7月8日內政部的落實喬治.紐曼政策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應當干涉。

詳細的判決書內容,請大家可以流覽這個網站: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Admin/2009/711.html

評價:這個判決的影響意義是廣泛,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1.這個判決對以後英國內政部在制定新政策的時候是有影響的,要慎重考慮的。教訓是不能隨意改變原來的條件,要像執行合同一樣執行法律和政策,政府也要守信用,保持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和連續性。結合當前的實際,英國正在計劃實行5改6,或者5改8的永久居留政策,各界人士也都人心惶惶,擔心自己的永久居留之路,以此案作為典型,凡是以後涉及政策的隨意的變化,每個人都可以行使挑戰內政部政策合法性的權利。

2.這個判決的現實意義。2006年4月3日已經申請高技術移民的人士,在判決生效後,只要符合4年和其他的條件,就可以申請永久居留;那些在2006年11月6日以後由於不符合續籤條件而轉為工作簽證的人士,也有可能據此在居住4年後申請永久;那些工作簽證的人士在住滿4年後,也有可能申請永久居留;那些由於4改5而沒有機會轉僱主,或者續簽的高技術或者工作簽證人士而回國的人士,非法滯留的人士也有機會借這個案例來收益;那些由於4改5而轉為其他類別比如結婚,陪讀,學生的人士也有機會來重新轉會高技術移民,符合4年的條件,也有機會申請永久。

以上只是本人的分析,具體判決的實施,還要等待英國內政部來制定相關的落實判決的政策,當然大家也可以找資深的熟悉高技術移民的律師來諮詢,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糾錯的龐大法律工程,每個人的簽證情況都不同,而導致的法律修正方法不同。@

焦建功律師簡介:英國移民專署委員會(OISC)註冊專家級 Level 3,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LSC)高級移民法律顧問,英國移民律師執業者協會(ILPA)會員(http://www.dajiyuan.com)

 
4/14/2009 1:26: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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