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六十七 生死意願書讓你自己做決定

【大紀元8月8日訊】(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休大,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問:遺囑(Will)和生死意願書(Living Will)有甚麽不同?我有一份遺囑,但是一位朋友告訴我,我需要一份生死意願書。

答:遺囑是決定你死後怎樣分配你的財產的法律文件。擁有遺囑可以保證你的財產歸于你指定的人,同時使你的產業認證手續較簡單,較便宜。

生死意願書則是完全不同的文件。它的正式名稱是“預先指示”(advanced directive)。在你被診斷為病危無救時,這份文件授權給醫生不使用維持生命的系統,讓你自然死亡。就如我們在佛羅里達州泰瑞琪雅弗(Terri Schiavo)的案中所見,由於沒有生死意願書,家人對病者的意願各有解讀,結果導致岳婿兩家對簿公堂,長期興訟。如果你不要使用人工系統維持生命,避免這些麻煩的最好辦法是清楚表達你的意願,立下生死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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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讀到一篇你寫的文章,你說要從停車場拖走一部車以前必須要有很特別的標誌。我家車道很寬大,人們經常不得到我的允許就在那裏停車。從車道拖走那些車,我需要這樣的一個標誌嗎?

答:你所指的那條法律規定是:停車場的主人必須在拖車前於所有的車場入口設下特別的標誌,指明可以停車的人,禁止其他的人停車。標誌必須要有國際拖車符號和電話號碼,24小時接聼電話,好讓車主可以找到車。如果沒有這樣的標誌,即使違規停車,場主也沒有權利把車拖走。

但是這個法律只限于‘停車設施’,停車設施就是一個通常讓車輛停車的地方。例如一個購物中心或公寓停車處。

你的車道不是一個停車設施。私人業主沒有公共停車場。你有權拖走停錯的車輛,不需要這樣的標誌。除非某個停車場告訴我們不能停車,否則我們有權假定可以停車。然而我們沒有權利假定可以在私人產業上 停車。

問:我付不起車款了。我打電話給借貸公司,告訴他們我要還車。公司告訴我法律已經改了,我不能只退還汽車就一筆勾銷。他們說,他們會賣掉我的車,收入拿來抵債。如果賣的錢不夠還債,我必須把欠下的補足。法律是什麽時候改變的啊?

答:法律沒有變。法律從來沒有說你還車就沒有事了。當你把車還給借錢給你的人時,那人可以選擇接受車就算完事或賣車,車款用來還你的債。

例如,假定你還車時欠 7,500元,債權人可以接受車,你的債就此一筆勾銷,或者更可能是賣掉車。假定車賣了4,000元,你虧欠的是7,500元和4,000元的差距,或3,500元。債權人可以拿走這 3,500元,就像拿走任何欠款一樣。賣車如果有虧損,那是你的責任。

你在還車前先和債權人談談看,是否能夠達成你可以接受的協議。這樣解決對雙方都有好處。
(http://www.dajiyuan.com)

美東時間: 2008-08-07 17:02:23 PM  【萬年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8/8/8/n22206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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