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買保險若出問題 可要求調出行銷錄音

【大紀元8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二十六日電)電話行銷保單盛行,但衍生爭議不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醒消費者,應把握10天內的契約撤銷權;且在消費者拒絕後,業者不得以煩擾方式進行推廣;當爭議產生時,亦可要求業者提供相關錄音備份。

當銀行行銷保險時,以銀行為要保人,替持卡人投保,並設定保險理賠款項直接撥付信用卡公司,用以代償持卡人債務,而非交付持卡人時;消基會表示,依規定,銀行不可為要保人,若銀行行銷時未完整告知服務內容,依「公平交易法」,可處5萬至2500萬元罰鍰。

消基會下午召開「電話行銷保險 說『好』就『保定了』!?」記者會。消基會表示,近5年計接獲39件相關書面申訴案件,歸納4大申訴類型,包括消費者僅透過電話與業務員談話,未見保單,契約是否成立有疑義;消費者口頭表達「嗯」、「對」、「好」等語,即被視為同意投保,並完成刷卡,寄來保單。

同時,消費者於意外發生時申請理賠,始發現「處處不賠」;受益人不明確,且理賠款遭設定為優先代償持卡人債務。

消基會提醒,當遭遇上述困擾時,消費者可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以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重點包括,應把握10天內的契約撤銷權;消基會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撤銷,保留書面證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在保單寄達時,消費者務先檢視保障範圍與除外條款,以確認保險種類;若發現保單實際內容與當初銷售員所推銷內容不符,尤當業者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資訊時,則視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可處5 萬至2500萬元罰鍰。

消基會同時指出,在消費者拒絕後,業者不得以煩擾方式進行推廣。而當爭議產生,銀行不願承認錯誤時,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錄音備份。

消基會強調,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電話行銷人員在進行電話行銷之過程與成交記錄,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存備份,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兩年,且保險業不得拒絕提供。

另外,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保險業者應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且年滿20歲,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為限。換句話說,銀行不可為要保人。

當持卡人不知保單內容,又發現銀行為要保人,替持卡人投保,並將保險理賠款項直接撥付信用卡公司,以代償持卡人之債務,而非交付持卡人時,可視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5萬至2500萬元罰鍰。

美東時間: 2008-08-26 05:01:07 AM  【萬年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8/8/26/n22418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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