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6日訊】檢察長、張文秀檢察官:您們好!
在無可奈何之中,給您們寫信,以求能夠保障倪玉蘭的公民權利。
2008年4月15日7時,西城區公安分局、開發商(北京西都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及西城區房管局聯合在一起,自編、自導自演了一場鬧劇、醜劇。他們讓一名便衣警察帶領17、18個黑惡勢力成員,闖進倪玉蘭家院中,砸碎院門,踹開屋們,剪斷電線、電話線,挖斷下水道,拆毀了自建房屋及院牆,搶走了院內很多私人財物,銷贓在工商銀行新街口支行(西內大街143號)對面的,河南人李麗花夫婦開設的廢品收購點。
(倪玉蘭家被拆毀的現場仍然存在,請主持正義的人現場考察)
8時20分,警察利用黑社會1個小丑躺在院中裝死的情節,在沒有履行詢問等等任何法律程式及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將倪玉蘭從家中抓走,監禁在公安機關。
在警察非法剝奪了倪玉蘭人身自由之後,在非法監禁之下,在倪玉蘭與警察的對比爲1:100強的情況之下,又被警察栽贓陷害爲「妨害公務」,被西城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正在等待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人們問:「你要爲倪玉蘭爭取那些權利呢?」首先要爭取的是:「公民的刑事自訴權。」
2008年8月22日9時19分,我拿著《刑事自訴狀》及《委託書》找到張文秀檢察官。
我對她說:「請您找倪玉蘭徵求意見,刑事自訴開發商及西城房管局,讓她簽署委託,我作爲代理人。」
「開發商自己承認派了10名什刹海房管所的工人對倪玉蘭家拆、砸、搶,所以,開發商及西城房管局應當成爲『非法侵入住宅案』的被告。」
於是,張檢察官進去請示了2次,後又帶我會見了溫副處長。
我對他們講:「開發商拆倪玉蘭家,提供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續』,是僞證。(證據附後)」
證據來源:西城區行政復議辦公室
一、《許可證》最底下一行爲:「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 「發證機關」後面填寫「北京市西城區房屋管理局」(蓋章)「北京市西城區房屋管理局」。
請問:西城房管局是否有權簽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爲什麽要篡改北京市建委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許可證》第二行爲:「西國土房管(後填)京建(被劃斜杠)---拆許字[2002]第62號 續(後填)」
1問:「京建」爲何被劃斜杠?
2問:「西國土房管(後填)」,下面爲何只蓋有西城房屋管理局的章?國土局跑到哪里去了?
3問:「續」有沒有法律依據,從《許可證》的期限截止之後,你「續」到今天,「續」了幾次?有沒有超過6次?
據我所之,有截止日期的法律證件,期滿後應當依法重新辦理,而不是無限期的「續」。
三、[2002]第6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原件在哪里?相關法律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合法?
四、左下角的「簽發日期:2007年10月16日(蓋章)」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物權法》施行之後15日你再簽發「續」,有沒有法律依據?是否在對抗上位法?
我認爲:根據上述理由,可以查明,開發商提供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續」是假證,是僞證。
張檢察官及溫副處長對我說:「我們現在進不去看守所,不能會見倪玉蘭,……。」
對他們的答復,我不能認同,於是,到控申處約見8月25日接待日會見檢察長。
遺憾的是,8月25日接待日時間,我又來到西城檢察院,卻沒能會見檢察長並面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我認爲:依照憲法與法律,退一萬步來說,倘諾張檢察官及溫副處長所說:「我們現在進不去看守所,不能會見倪玉蘭,……。」是正確的話,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接收《刑事自訴狀》及《委託書》,然後移送能夠進看守所,能夠會見倪玉蘭的單位,爲倪玉蘭辦理刑事自訴委託,保障倪玉蘭的公民權與刑事自訴權。
期待您們的書面答復,也期待西城檢察院爲倪玉蘭辦理刑事自訴委託手續。
我的信中很多觀點有可能是拗誤,希望您們指正,更希望得到世人公正的評判。
致禮!
倪玉蘭的家屬:董繼勤
電話:6222、6500
200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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