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財產來源國家 多為大英國協成員

【大紀元8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 )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都訂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英國立法例認為,公務員有犯罪行為,於發現不明財產,如無法舉證正當來源,視為犯罪所得;新加坡的「防制貪污法」第24條與英國接近。

馬來西亞「反貪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非公務員能舉出反證,否則來源不明所得,推定為貪污所得;馬來西亞的條文與英國和新加坡類似,都是採取舉證責任轉換給被告的方式,亦即公務員涉嫌貪污,自己必須證明金錢來源,否則視為收受賄賂。

香港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最為嚴格,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規定,現任或退休公務員如生活水準高於薪俸,或擁有不相稱財產,只要無法合理解釋,就算犯罪。

有趣的是,上述設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國家或地區,幾乎都曾是英國殖民地,美國或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未有類似法條。


(http://www.dajiyuan.com)
美東時間: 2008-08-19 21:26:30 PM  【萬年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8/8/20/n22342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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