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訂閱 簡體 繁體 2009.11.30
首頁 台灣版 香港版 評論 大陸 北美 港澳 台灣 國際 財經 科技 娛樂 體育

副刊 文化 旅遊 生活 飲食 醫療 教育 連載 文學 藝術 圖片 音像 移民

社區 資料 專題 網聞 論壇 賀卡 動態 天氣 廣告 突破封鎖 投稿 關於我們
如是網聞主頁論壇新聞網上真情悲情中國壇笑風生讀者投書犀利網評網友親歷民謠/順口溜奇聞趣事談古論今網上文學

首頁 > 如是網聞 > 犀利網評

法學專家對上海襲警案的看法

作者﹕周永坤


【大紀元7月16日訊】楊佳事件具有相當的符號意義,估計楊將不久於人世(我本人認為他不當判死刑,因為警方過錯在先)。楊佳事件無論對於他本人、他的母親、也無論對於無故犧牲的警察與整個社會,都是一個悲劇,一個制度性的悲劇。楊佳事件使我想起了一件開頭與楊佳事件極其相似、但最終卻以喜劇落幕的故事——威爾柯克訴莫克爾案。從兩件事的對比中,我們應當汲取點什麼以為法治國家建設所用? 

1950年的一天,英國公民威爾柯克駕車在大街上行駛,被莫克爾警員和他的同事截停,要求查看他的身份證。依據1939年的全國登記法,當一個身穿制服的警員向一個公民索閱身份證時,他或者給他看,或者在指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地點向指定的人員出示。但是威爾柯克拒絕出示,也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向指定的人出示。於是警方將他檢控。威爾柯克辯稱,該法是戰時法,1950年10月9日的樞密院令已經宣告緊急狀態結束,該法效力的基礎已經不存在,因此他沒有義務出示身份證。主審的保安官(一譯治安法官)認為法律有效,判威爾柯克敗訴,但同時宣佈無條件將威爾柯克釋放。威不服上訴。由於該案涉及一項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事關重大,因此高等法院由七位法官組庭研訊。結果判決該法有效,威爾柯克罪名成立。但判決同時宣告由於事情太小,不予處罰(這其實是對警察的批評)。

  大概由於健忘,二戰勝利的喜悅使英國人忘了廢止該法,該案主審法官不願意承認「樞密院(行政機關)」有終止議會法令的效力,因此表面上承認該法的效力。該案宣判不久,全國登記法即被議會廢止。該法被廢止的當日,英國人自發地集會,他們載歌載舞地將身份證付之一炬。英國除了戰時是沒有身份證的。前幾年,因為其他歐盟國家都有身份證,他們覺得英國人沒有身份證對他們的管理帶來不便,這不公平,遂要求英國人制定身份證法,不知結果如何。

  值得注意的還有主審法官高達(Lord Goddard CJ)的話:「警察不要以為有權就事事非用不可。」警察截停車輛查身份證,「如果為追尋失車或有理由懷疑某一位駕車人犯罪,那是另一回事。但不問情由地,譬如說,向一位把車子在店舖外面停得太久的女士,或為一點芝麻綠豆大的小事向誰都要身份證看就完全不合理了。這一項國會立法是為了國家安全的需要通過的,並不為我們在本案中所使用的目的通過。」

  (今天又學習了一下該案判決,再加上幾句首席法官高達的話:「在戰爭早已結束的今天,還要祭出本來為戰時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只有把守法的良民逼成犯法的劣民,這是最要不得的。」想想楊佳吧!「我國常以警民之間感情融洽自豪。這一類行為只有使人民不滿警察,使他們在應該協助警方的時候跟警方搗亂。」想想甕安吧!)

  回顧了威爾柯克案,再看看楊佳事件的錄音整理稿,(將錄音的兩個版本都附錄於下),我想,如果在一個法治國家,楊佳事情可能是這樣的:

  第一種可能:
  警方壓根不會隨便檢查自行車牌照,因為公民有幾個人會帶它?而且,自行車牌照在中國已經不是強制性規定,許多自行車買的時候就沒有牌照。連電瓶車買的時候都不一定要上牌照,上牌照還要多交十塊錢(這是我三年前碰到的事)。既然如此,這種執法本身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因此就壓根沒有此案。(我從10歲會騎車開始,從來沒有帶過牌照〔軟照〕,若干年來我的車沒有硬照。這次新買的有了。從來沒有人查過。不知怎麼就查楊佳。)

  第二種可能: 
  警察:「請把這個自行車的牌照拿出來。」
  楊:您憑什麼檢查我的牌照?」
  警察無語,因為沒有法律規定。
  於是放行。

  第三種可能:
  警察:「請把這個自行車的牌照拿出來。」
  楊:您憑什麼檢查我的牌照?」
  警察:「依據某某法某某條,我可以檢查。」
  楊:我沒有帶。
  警察:於某某日之前在閘北區某派出所交驗。
  於是放行。
  (日後楊按時去交驗,於是OK;或者楊沒有去,於是引發訴訟。)

  第四種可能:
  警察:「請把這個自行車的牌照拿出來。」
  楊佳:「這是我租的車。」
  民警:「租的憑證呢?」
  楊佳遞上租車憑證,「請看。」
  警察看過後一揚手,或者敬個禮:「OK!謝謝您的配合!」
  於是什麼事也沒有,於是警民和諧。
  這就是法治下可能的警察與行人的互動,不可能引發暴力。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楊佳的報復性暴力。
 
  現在呢?雙方火氣都很大。說楊的態度不好,民警的態度就好麼(看下面的錄音)?自己看不清證件,怨當事人麼?更為嚴重的是,當楊佳出示了租車文件後,警察必須放行,其後的行為沒有任何正當性,是明顯的濫用權力行為。這還不是一般的濫用權力行為,從事情的前因後果來看,警察存在明顯的故意,故意顯示自己的權威,故意給他們認為「態度不好」的當事人吃點苦頭。這是將警察權力當作耍個人威風的工具的行為,否則無法理解警察的行為,憑什麼關人家6個小時?

  現在的問題還在於,直到現在為止,警方仍然理直氣壯,不承認警察行為的不當,這就令人擔心。連我最尊敬的上海警方都是這個水平,都是官官相護,都缺乏自省精神,其他地方的警察法治精神可以想見。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楊佳母親「協助調查」,被從北京帶到上海。我在前文中稱這是強制,是暴力(註:楊母至今未能現身),有的朋友反對。如果這些朋友是警察,情有可原。如果是普通民眾或者是學者,那就十分可悲——公民對暴力是如此的認同。缺乏法治熏陶的社會是多麼的難以和諧!我送給喜歡暴力的朋友一句亞聖的話:「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我學亞聖的話說一句:「警察暴人,人亦暴之,然則非自暴也,一間耳!」(一間,半斤八兩也!)

  警方應當通過一這事件對制度與行為進行認真的反省,不要千方百計地為自己脫責,這才是正確的。在目前的態勢下,我認為上海警方應當迴避,檢察院應當進入調查,原因很簡單,因為警方是一方當事人。

  我建議,對於事件的結果,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專項調查,以此為契機,改善我們的警察制度,提高警察行為的法治化水準,建設真正的和諧社會。希望楊佳案能起到幾年前孫志剛案同樣的效果。(http://www.dajiyuan.com)

7/16/2008 2:12:19 A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7/16/n2192705.htm

紀元導航主編信箱推薦給朋友打印機版
相關文章

  • 楊連寧:楊佳的死「輕於鴻毛」嗎? (2008年7月16日)
  • 楊佳父親為楊佳聘請北京辯護律師 (2008年7月16日)
  • 沈婷﹕吳志明的謊言與真話 (2008年7月15日)
  • 對上海公安局承辦楊佳一案的十四點疑問 (2008年7月15日)
  • 陳光誠就楊佳案進言胡錦濤 (2008年7月15日)
  • 上海百姓為楊佳作證 警察普遍攻擊生殖器 (2008年7月14日)
  • 網文:楊佳為何要7.1在上海殺警察? (2008年7月13日)
  • 孔強:胡錦濤孟建柱都曾經有過楊佳的經歷 (2008年7月13日)
  • 冉雲飛:紅朝楊佳與明代葛成 (2008年7月12日)
  • 楊佳官定律師受質疑 滬民解囊獄中送炭 (2008年7月12日)



  • © 2000-2009 Epoch US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