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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保:江氏諸罪何為先
—析目前在大陸訴江的可行性

作者﹕張保


【大紀元6月13日訊】法拉盛事件再次表明,中共每次邪性發作搬起石頭時必然以砸中自己收場,中共一次次醜行,孜孜不倦的驗證著邪不壓正的天理。近幾日,看著電視畫面中那些鬥志昂揚、血脈賁張而體格健碩的「愛國華僑」,我就想,這些面目表情或者惡狠狠的,或者笑嘻嘻的人中,有無未被中領館直接指使、操縱,而是臨時參與聲討法輪功呢?我認為有。為什麼?答案是:中共傾國家之力長期對法輪功進行誣陷、造謠、醜化、栽贓,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對相當一部份世人,尤其是華人,是起作用的。

說起對法輪功的造謠誣蔑,我們不得不把目光投向一個提起來就讓人噁心的人渣敗類:江澤民。

香港媒體總結過江氏「十宗罪」:賣國送金,窒息公義;獨裁謀私,狂貪巨腐;謊言禍國,薩斯害世;封鎖網絡,壓制異議;破壞道德,摧殘善良;壓制信仰,迫害宗教;鎮壓六四,竊據權位;踐踏人權,扼殺民主;群體滅絕,害法輪功;強立惡法,禍國禍港。十宗罪中,既有法律意義上的問責,又有良知和道義上的聲討。然而,這些罪狀,由於包括舉證和法律運用在內的操作程序上的障礙,暫時無法一一付諸司法實踐,立案審判。但是,在文明世界的諸多國家和地區,法輪功信仰者已經成功的以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等事由將江氏告上法庭,江的超乎人們想像的醜惡行徑逐漸大白於天下。

對於江氏迫害法輪功所犯下的滔天惡行,用千古罪人、遺臭萬年這樣的詞來描述江氏已顯單薄。江氏與希特勒之間,相較於罪惡之大,希特勒已遠不能與江氏相提並論。那麼,在全球訴江方興未艾之際,在現階段的中國大陸,在中共現有立法基礎上(缺乏關於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等相關罪責的規定),既要做到司法操作中無障礙,又能起到實質性作用,以何種方式追究江氏罪責為佳?

回答之前,先看下面問題。

1. 這場迫害起因於什麼?

2. 是什麼讓不明真相的世人對信仰真、善、忍的一群好人產生莫名的仇恨、恐懼?

3. 是什麼讓中共以新聞、社論、座談、群眾簽名、小品、戲劇、「焦點謊談」等形式在媒體惡意醜化法輪功?

4. 是什麼讓中共將迫害推及社會各個角落及至教育系統,以至於在孩子的幼小心靈中播下恐懼和仇恨的種子?

5. 是什麼讓公檢法系統敢於肆無忌憚的將法輪功與「×教」劃等號,並為加劇迫害而補充和完善「法律依據」?
……

答:誹謗!是的,江的誹謗,即《聖經.啟示錄》第十三章五段記載的「獸用嘴攻擊和褻瀆神四十二個月」所或指。

這場迫害根源於江的妒嫉,不過江的妒嫉只是江做惡的內因,內因外化於形式,就是誹謗。這場迫害的發生,以及後期做惡者的推波助瀾,都源於江的誹謗。是誹謗,實現了對法輪功信仰者「名譽上搞臭」,進而「經濟上搞垮」並「肉體上消滅」。

因妒嫉良善而誹謗,需要惡毒的心腸;為了煽動仇恨而誹謗,需要狡詐的心機;為了掩蓋罪責、加劇迫害而誹謗,需要殘暴的本性。江的狡詐、惡毒、殘暴,也恰恰迎合了中共假、惡、斗的本性。所以,以誹謗罪冠之於江氏,契合實際,意義深遠。

在司法程序上,以筆者淺見:法律方面,中國刑法有現成關於誹謗罪的條文;證據方面,江氏在1999年10月對法國費加羅報之厥詞不難取得,網頁到處都有。有人或言江之元首豁免權。據查證,肇因於中共一貫的重黨輕國、輕民;重中央書記而輕國家主席,中國憲法中並未規定國家主席的刑事豁免權。當然,即使有規定,江也因卸位而喪失該權利。因此,中共司法當局無理由抵阻法輪功信仰者或者司法體制內正義力量追究江的誹謗罪。

在這場針對法輪功的慘絕千古的迫害即將結束之時,大陸民眾應當協助法輪功信仰者把江送上誹謗罪的審判台。雖然在各國刑法中,誹謗罪屬輕罪,但用在江氏身上意義大不相同。追究江的誹謗罪責,表明正義人士及法輪功信仰者敦促當局以司法形式還法輪功以公道的信心,同時,在這一過程中,有助於以問罪形式清理因江的誹謗對世人的毒害,揭示這場迫害的根源和本質,以幫助結束迫害。

法輪大法是佛法。謗佛謗法,罪大如天。在世間,誹謗罪是輕罪,但在另外空間,江的誹謗罪或許遠在所犯其它重罪之前。

天地有正氣,磅礡貫日月。含中國大陸在內的,已經和即將開始的對江氏惡行展開的全球性世紀大審判,必將成為人類司法史上光耀千秋的一頁。

本文成文時獲悉,意大利羅馬刑事法庭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宣佈中文報紙《新華時報》誹謗罪成立,真是個好消息。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二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6/13/2008 9:33:43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6/13/n21538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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