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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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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新聞 > 台灣新聞 台經部︰台新金在彰銀 擁有提案權 【大紀元5月11日訊】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台新金在彰銀董事會中的特別股身分,到底有無提案權?台灣經濟部終於在9日正式做出解釋,台灣經濟部表示,根據公司法第172條之一規定,只要持股超過1%的股東,不論是普通股或是特別股,均有提案權,因此台新金可以在彰銀董事會提案縮減彰銀董監席次並無違法。 目前彰銀董事會15席中,台新金持有彰銀股權22%、占八席;泛公股持有股權17%、占四席;民股占二席,另一席張伯欣辭去而空缺。 由於台灣經濟部曾針對特別股的權利義務做出解釋令,指應由公司章程另行規範,因此在彰銀董監縮減席次案引爆爭議時,當時兩家銀行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就表示,台新金到底有無提案權,必須視彰銀的公司章程如何規定而定。 本月9日台灣經濟部終於針對該案提出正式解釋,經濟部表示,根據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的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由於該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提案門檻,且其提案資格僅對股東持股比率做規範,因此,此項股東提案權為股東固有之權,不論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有上述權利。 對於台灣經濟部的解釋,台新金表示認同,但並未加以評論。 5/11/2008 8:07:39 A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5/11/n21129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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