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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農委會:偷排廢水畜牧業 處15萬元以上罰鍰

【大紀元4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四日電)日前彰化大型養豬場偷排廢水到河川遭彰化縣環保局查緝,行政院農委會表示,「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部分條文於去年12月12日修正公佈,畜牧業排放廢水違反「放流水標準」的罰鍰,調降為新台幣6千元以上至12萬元以下,但未經處理偷排的違法畜牧業者仍處15萬元以上罰鍰。

台灣農委會畜牧處說,畜牧業排放廢水違反現行「放流水標準」的罰鍰雖已大幅降低,但對未經處理的廢水繞流偷排的違法畜牧業者,仍維持15萬元以上罰鍰,且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法畜牧業者須依環保機關規定於期限內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等。

畜牧處說,環保署已預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除維持現有重大違反水污染案件的加重處罰規定外,另針對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程度、影響、次數及比例原則等訂定不同的裁罰標準。

例如,畜牧業者廢水排放任一污染物最高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二倍以上未達四倍者,最低處1萬2000元罰鍰;四倍以上未達六倍者,最低處2萬4000元罰鍰;六倍以上者,最低處4萬8000元罰鍰。因此,畜牧業者應確切加強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以免受罰。

畜牧業者若對廢水處理相關技術有疑義,可透過各縣市政府畜產課、農委會畜產試驗所及分所、種畜繁殖場等單位尋求協助。業者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如有經費需求時,亦可洽各地農會及農業金庫服務據點申辦「提升畜禽產業經營專案貸款」,年利率為1.5%。

4/4/2008 5:09:43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4/4/n20704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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