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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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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如是網聞 > 讀者投書 致信胡錦濤:政府搶走了我唯一的住房 【大紀元4月11日訊】尊敬的胡錦濤主席:您好! 我是上海市市民俞忠歡,男,48歲,身份證310110196005164679。 上世紀末,上海市人民政府無任何手續地搶走了我唯一的住房(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1200弄44號305室)。 我於1984年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附件一)(其中有冤),但並未判處沒收住房和財產等。2003年,我從新疆刑滿釋放回滬(附件二),卻發覺我這唯一的一間18㎡的住房已住進了三代四口人,據查證是被政府用於解決人均居住面積4㎡以下的困難戶了。 由於我這唯一的的住房被政府搶去給他人了,48歲的我至今未婚。 我向街道、區、市、中央等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均遭推諉、敷衍,還遭到上海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非法搜掉證件材料、非法監視關押軟禁、非法截訪暴打毒打(均有人證、病歷卡證,但公安部門拒不出具驗傷單)。 萬般無奈才冒昧向您反映問題,希望中央查處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房地產開發和安置方面的違法和行兇行為,還我健康,還我唯一的住房! 敬禮! 俞忠歡,身份證號:310110196005164679 2008年 4 月 11 日 聯繫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1200弄44號305室,郵編:200093,手機:13482412852 附件一 刑事判決書 (84)滬高刑核字第26號 辯護人:上海市第二法律顧問處律師 石鍾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84)滬中刑字第383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俞忠歡死刑,剝奪正當權利終身。判決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本院覆核。 (2003)釋字第027號 茲有俞忠歡,男,現年43歲,繫上海市川沙縣人,因犯故意殺人罪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自2003年4月22日至2008年4月21日)。現因刑事裁定予以釋放,特此證明。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http://www.dajiyuan.com) 4/11/2008 8:58:34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4/11/n20788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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